特区内的员工发生工伤后的抢救、报告和认定

1、单位申报:
  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用人单位立即将伤者送到工伤约定医院或就近医院抢救,并应在伤亡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深圳市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如材料不全的,工伤保险部门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2、员工或亲属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间申请认定的,员工或亲属可在伤亡事故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社保机构工伤保险部门报告伤(亡)事故,填写并提交《深圳员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
3、受理:
  如员工或亲属的申请超过3个月的期限,工伤保险部门将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如单位、员工或亲属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材料齐全,工伤保险部门将予以受理,由申请人填写《深圳市工伤认定登记处理表》并出具《工伤保险收件回执》。
4、调查及认定:
(1)对参保员工,工伤保险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按时提供的有关材料后,能立即认定为工伤的,当即通过电脑打单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和《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并通过联网电脑通知工伤约定医院对其记帐医疗。不能立即认定为工伤的,应在受理10日内通过电脑打单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认定为工伤的,还应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
  工伤保险部门也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有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虚假数据资料以及拒绝配合事故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该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各项费用,由单位负担。
(2)员工或其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保险部门应对其用人单位发出《关于伤亡事故处理的通知》,要求单位提供相关材料,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和有关证据。工伤保险部门也可对员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工伤保险部门应在受理后10日内通过电脑打单开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认定为工伤的,还应开出《深圳市工伤员工医疗期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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