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费用应到结算医院报销?

答:属于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与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现金结算,再到结算医院按规定报销。

(一)因病情需要,经结算医院批准转诊到非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费用。

(二)在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医疗费用。

(三)经结算医院核准转诊到指定的非结算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

(四)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电脑故障或因《深圳市劳动保障卡》损坏不能记帐的门诊费用。

结算医院是与市社保机构直接进行费用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院除按规定为劳务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外,负责与其下属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门诊医疗费用,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到结算医院以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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