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医疗保险怎么分类的?

深圳医疗保险分为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商业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分类:
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劳务工医疗保险、少儿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基本医疗保险适合人群

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深圳户籍人员
(一)具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人员;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
(三)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
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退休前具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
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具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七)具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
人员;
(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下列人员:主要是非深圳户籍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在职人员;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具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四)具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劳务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少儿医疗保险适用于深圳市经教育、卫生、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所有少年儿童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儿童。具体办法由政府另行规定。

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综合医疗保险中具有深圳市户籍的在职参保人,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将参加我市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籍员工纳入生育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非深户在职人员可以与深户在职人员一样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并享受同等的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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