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生育保险费应由谁承担?
【案情】
福建省政府颁布的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要求企业参加生育保险,企业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某服装公司按照省政府规定自1997年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并按照要求以公司职工工资总额0.7%的比例按月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该公司女职工较多,公司即自行规定每个女职工负担一部分保险费,按女职工月工资0.3%的比例向女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但这笔费用该公司并未缴给社会保险机构,而是认为应冲抵公司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后女职工得知按照国家规定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用,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到该公司了解情况后,责令该公司改正。该公司即撤销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的决定,并退还已经向职工征收的生育保险费。
【问题】
生育保险费应由谁负担?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这是一起因生育保险费的负担而发生的争议。生育保险费应由企业承担。其法律依据有,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4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l%。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人企业管理费用。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也明确规定: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0.7%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该企业向职工个人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和地方规定,应予以纠正。
生育保险是对女性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收人来源时,由社会和国家给予其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对女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生育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女性劳动者劳动能力的恢复,使妇女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时期,保护女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进而提高民族素质。
生育保险的特点:
(1)生育保险实施的对象限于城镇企业的女职工。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产假、医疗服务和产假期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应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处于生育期的已婚女职工。对虽处于生育期,但不符合法定婚龄、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不适用。
(2)生育保险费由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负担。这是生育保险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区别。就本案而言,某服装公司强制女职工个人按月工资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