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退职工下落不明原单位能否停发退休待遇?
问:病退职工下落不明原单位能否停发退休待遇?
某女职工因患精神病于3年前办理病退手续。今年3月中旬的一天走失,现下落不明。她原所在单位从4月份即停发退休待遇,该单位的作法对吗?
答:单位停发她的退休待遇是错误的。1990年1月26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其《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补助和死亡待遇。
该职工失踪时间尚未超过6个月,按照上述批复规定,单位应继续发给退休待遇。可以据此要求其原单位补发其应得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