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导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放心保)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保险(放心保)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对保险保障基金继续予以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明确,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根据《通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

推荐排行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