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办事易编辑按】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门诊基本医疗费用、门诊使用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处方药的费用。(最近更新日期:2012.10.15)
[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解读]
综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积累额达到1个月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元),其超过部分可用于:
A、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非处方药品费;
温馨提示:综合医保参保人持有医生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保目录内的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只要个人账户的余额足够支付当次药费即可,个人账户无最低积累额的要求。
B、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
C、支付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和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的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费用。
医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95元)的参保人,可以将其社会保障卡关联其已参加我市医保的父母、配偶及子女的社会保障卡,用于支付他们在定点医药机构就诊时自付的普通门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深圳医保家庭账户绑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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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使用指南]
1.参保人个人账户使用完毕后,其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在本市定点社康中心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70%(退休人员为50%)由个人账户支付,30%(退休人员为5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患门诊大病的按医疗保险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3.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门诊疾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且医疗保险年度内费用超过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以上的,超过部分的70%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4.每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与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半年的、满半年不满1年的、满1年不满2年的、满2年不满3年的、满3年不满6年的、满6年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2倍、3倍、4倍、5倍、6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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