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介绍

【导语】:什么是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也称药剂师,或称药师,执业药师是负责提供药物知识及药事服务的专业人员,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1994年3月,原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7月,原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从此我国开始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通知,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执业药师、中药师统称为执业药师。

  一、组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报名条件

  (一)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7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5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3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介绍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分为药学和中药学两个专业,均设四个科目: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各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作答前请应试人员务必阅读试卷封二。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2015年执业药师将在10月17、18日两天进行。具体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2015年10月17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2015年10月17日   下午 14:00 - 16:30  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2015年10月18日   上午 09:00 - 11:30  药事管理与法规

  2015年10月18日   下午 14:00 - 16:30  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深圳市若没有特殊情况应该也是按照此时间执行,具体已深圳考试公布时间为准。

  四、报名办法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报名时间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一般在每年的4-7月份左右,具体时间由当地人事考试中心公布。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合格证书。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执业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
100
60
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100
60
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0
60

  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六、登记注册

  执业药师资格实行注册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申请注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全国执业药师资格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注册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持证者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再次注册手续。超过期限,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并不能再以执业药师身份执业。

2014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发放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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