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户籍企业员工结算住房公积金须知

一、办理条件
1、员工按规定在深圳市参加了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帐户基金有积累。
2、员工已购房。
3、员工本人前来办理。

二、需提供的资料
1、提供填写完整的《深圳市企业员工结算住房公积金申请表》或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申请表》或单位证明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专用章)。
2、失业人员或在社保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无须提供《申请表》或单位证明。但失业人员须出示失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一份;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须提供一份书面申请(申请书上必须有本人的签名和指模)。
3、员工购房证明的原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购房发票等。如果购房资料原件显示业主姓名为员工配偶的,员工还须携带结婚证原件。
4、出示个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2份(如是第二代公民身份证,还须复印身份证背面)。
5、提交《深圳市职工社会保险证》或《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三、办理程序
1、员工凭身份证和《申请表》取号排队。
2、填写银行“借记卡”申请表,复印资料,静候叫号。
3、听到叫号后到指定窗口打印住房公积金结算单据。
4、员工本人核对无误后在三联单上签名并按指模。
5、到银行窗口等候领取银行借记卡。

四、特别提示
1.深圳户籍员工办理结算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如员工曾更换单位,则单位证明应由目前为本人缴交社会保险的单位提供,而不是由原来交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提供。
2、参保人的名字中因含有生僻字而无法在电脑中显示的,须带齐资料到相应征收部门,由分管员核实后在电脑中填写备注,再来办理结算业务。
3、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户籍与电脑资料不相吻合的,参保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到征收部门分管员处更正后,才能办理结算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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