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养老保险基本政策

  一、适用法律

  (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深府令[2002]120号);

  (三)《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四)《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

  (五)《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

  二、企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以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

  三、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规定

  (一)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月工资总额低于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月工资总额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不包括房补)。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员工缴费工资×13%,其中8%为企业缴纳,5%为员工个人缴纳。

  (三)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员工缴费工资×1%,由企业缴纳。

  四、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2、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1)正常退休年龄:男(干部和工人,下同)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45周岁。

  (3)病退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

  (4)退职年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5)国企破产、关闭时的退休年龄:男55周岁,女干部50周岁,女工人45周岁。

  (6)女干部失业后可改按女工人身份退休的年龄:50周岁。

  3、达到规定的累计缴费年限: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非本市户籍员工在本市退休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前5年,在本市连续缴费。

  (二)企业养老保险待遇分类

  养老保险待遇分为以下两类:

  1、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一次性享受养老保险(支取或转移)待遇。具体是:

  (1)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

  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2)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回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3)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或转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4)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

  (5)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

  (6)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个人帐户剩余额、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三)企业员工养老金待遇的构成

  养老金待遇由两大类构成:

  1、基本养老金: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性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2)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员工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

  (3)基本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金额为138元。

  (4)过渡性养老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2、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仅限本市户籍员工):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其他补贴。

  (1)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金额为162元。

  (2)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

  (3)补充养老保险金:只计发给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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