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意见稿出台 有望改变道路乱停车现象

导语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已经出来啦,对《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有意见的可以在2016年6月30日前提建议,具体详情请看正文。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

  制定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实际情况和市民、专家的意见及建议,我委组织力量对2014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

  市民提建议的截止时间2016年6月30日前

  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单位: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26801859

  邮箱:szdjzx@sztb.gov.cn。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花果路30号道路交通管理事务中心202室。

  邮政编码:518067

  以下是意见稿部分内容,全文内容请点击:附件2《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修编)》(征求意见稿).doc

  第三章 道路停车收费

  第十四条 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在规定的允许停放时段内停放,在收费时段内停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内、收费时段以外停放的,可免费停放。道路临时停车位的允许停放时段、收费时段等事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车辆驶入路边临时停车位后,连续停放至驶离停车位时的行为为一次停车;停放车辆未驶离停车位的,至当天二十四时,该次停车行为自动结束,次日继续停放重新计算停车次数。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应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按照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预先收取或事后收取。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规定相应的停车流程、缴费流程和缴费方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使用人选择预缴或事后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使用费的,应当启动停车流程,并按规定的流程和方式缴费。

  第十六条 使用人选择预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应当按照拟停放时间预缴费用。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少于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余额退回使用人。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时限、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路边临时停车位。

  第十七条 使用人选择事后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选择其他已绑定信用卡的支付方式。

  使用人应当在车辆驶离路边临时停车位后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使用相应方式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使用人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二十四时后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八条 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多收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核查实际停放时间,并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计费,多收费用及时退回使用人;经核查无法确定实际停放时间的,可退回预缴路边临时停车使用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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