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违法违规大客车 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违法违规经营大客车因车况差,驾驶员常疲劳驾驶、超速驾驶,未购买承运人责任险,低价欺骗乘客甩客等原因,除扰乱正常的客运市场秩序外,还存在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维权风险,严重影响市民出行安全。

  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今年以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将“黑大巴、无《道路运输证》大巴、违规租赁大巴”列为重点执法对象,利用早晚高峰期、周末、节假日等旅客运输高峰期,采取错峰执法、异地执法、集中执法等多种方式,持续不断开展道路客运专项执法行动。今年以来共查处道路客运行业违法案件5321宗,查扣涉案大型客车1019辆(含非法营运黑大巴176辆,客运企业无资质大型客车431辆,不符合法规规定的租赁大型客车412辆)

  案例1 无证中巴非法经营 多方调查终被处罚

   近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宝安大队执法人员在深圳G107国道整治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当晚 21时许,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车号为粤BA****的中巴形迹可疑,待该车行驶至G107西乡立交路口时,执法人员及时对其拦停检查。经查,该车运载有5名乘客,乘客均表示在南山科技园上车,准备到西乡桃源居,该车是公司(深圳市迅****公司)安排的接送车,车费由公司支付。司机认可乘客的说法,但无法出示道路运输证件,并表示是车主公司安排其驾驶该车的。通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暂扣了该车。

   第二天上午,执法人员前往位于南山区的乘客所在深圳市迅****公司调查,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其公司与深圳市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用车协议,昨晚粤BA****车上乘客确是其员工,车费按月结算,昨晚员工乘坐该车,其公司需支付车费320元,由财务在月底时统一支付给深圳市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随后,执法人员前往位于福田区的深圳市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调查,公司的经理表示,与深圳市迅****公司确有用车协议,费用按月结算,昨晚提供的车辆粤BA****及司机为临时调配。经调查取证,执法人员认为深圳市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非法运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向深圳市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开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 租赁大巴“超座”还暴力抗法?坚决查处!

   租赁大巴是从事非法营运的高发群体,汽车租赁公司在利益驱使下,购买超过12座的租赁车投入经营,严重扰乱交通运输市场秩序。近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罗湖大队在龙华区留仙大道对粤BC****车进行检查时发现,交运通系统显示无该车任何信息,执法人员当即拦停该车。

   经查,该车所有人为深圳市海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核定载客人数为55人。据司机陈述,其所驾驶车辆为租赁车,平时用作接送其他企业员工上下班,今天“公车私用”,从宝安开车到北站接她妻子,没想到被查了,希望执法人员放其一马。 看来,该车不仅仅是“超座”那么简单,更有涉嫌长期从事非法营运的嫌疑,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车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作进一步调查处理。该车司机得知要“扣车”,当场如京剧变脸般迅速转变态度,一时指责执法人员没有普法,没有告知不能使用超过12座的租赁车,一时又责怪执法人员使其“公车私用”败露,将面临失业风险,最后干脆扒在方向盘上抗拒扣车。面对执法对象的不配合、不理解,执法人员保持克制和耐心,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当事司机终于离开驾驶位,接受“扣车”处理。

  法律原文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租赁汽车应当为十二座以下小型客车,车辆行驶证件齐全有效,并装备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租赁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不符合规定的租赁车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改正,并处一千元的罚款。

  案例3 周末错峰执法 查处超许可客运大巴

   近日,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盐田大队在辖区内开展周末错峰执法时,一辆粤L4****大巴进入执法人员视线,疑似非法营运车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拦停检查。刚开始,司机情绪异常激动,后经执法人员安抚教育后同意配合调查。

   经检查发现,车上载有33位乘客(其中一位乘客是惠州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导游,另外三十二位乘客是该旅游公司的游客),车上导游称其公司向惠州市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租用粤L4****车,本次车程从惠州惠城前往深圳东部华侨城,同时导游还提供了本次车程的包车合同,合同显示本次车程车费1500元。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粤L4****大巴车为惠州市县际包车,车主惠州市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广东省内市级包车许可, 本次包车行为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包车客运经营。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行对涉案车辆进行证据登记保存作进一步调查,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

  法律原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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