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导语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从税前加计扣除50%提高到了75%这是政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

  2017年5月2日,随着财税〔2017〕 34号文件的出台,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又有了全新的升级。文件规定: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自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从税前加计扣除50%提高到了75%这是政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创新研发投入,走创新驱动型路线的又一重要举措。

  今天,就由小编通过下列问题,为大家解析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扣除的详细内容。

  01、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国家为了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环境,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06年在国发〔2006〕6号文中首次明确提出后,经过12年来多次文件的修改,逐步完善。直到2017年的财税〔2017〕34号中提出: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02、常识解答:什么是加计扣除?

  加计扣除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接下来我举个栗子:

  03、如何成为政策优惠对象——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的规定,科技部建立了“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而今天的主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政策优惠对象则是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那如何才能进入信息库呢?

  想要进入信息库,要在科技部建立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www.innofund.gov.cn)进行如下流程:

  企业自主评价→科技部门审核并公示→入库并取得编号

  入库后取得信息库编号,即可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认定常见情况

   情况一 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可享受此优惠政策。

  情况二 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的。本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的,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此优惠政策。

  情况三 不再符合条件,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如在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情况四 因不符合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相应年度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负面行业清单


  【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那如何判定企业是否属于负面行业清单中的企业呢?

  04、哪些费用可以归集为研发费用?

  ①【人员人工费用】 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②【直接投入费用】 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通过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③【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④【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⑤【“三新”费用】 即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以及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⑥【其他相关费用】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事项

  ①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②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③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其资本化的时点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

  ④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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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福田国税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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