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发布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起侮辱性绰号属欺凌
2018年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或者“明显伤害”的欺凌事件,分别列为“轻微”或者“恶劣”。
欺凌者恃强凌弱给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轻微痛苦,其行为没有违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一)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
(二)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
(三)损坏他人财物,价值较低的;
(四)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的
欺凌者恃强凌弱的行为尚未违法、对被欺凌者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对被欺凌者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等物理攻击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被欺凌者的;
(三)在社交媒体用图像贬低或者侮辱被欺凌者人格的
(四)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五)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六)其他情节比较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欺凌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一)经过学校教育再次恃强凌弱的;
(二)在社交媒体上传被欺凌者受欺凌图像的;
(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的;
(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但依法属于不予处罚(五)携带刀具等器械威胁或殴打被欺凌者的;
(六)多次强脱被欺凌者衣物的;
(七)多次强索被欺凌者财物的;
(八)其他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严重者开除学籍
欺凌者依法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欺凌行为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且不属于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的学生欺凌事件。
学校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中的欺凌者,在进行批评的同时给予惩戒,严重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该《实施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