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无人机禁飞区域

导语深圳哪里可以飞无人机?深圳哪里允许玩无人机?深圳无人机哪些地方禁飞?

  未经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微型无人机禁止在以下空域飞行:

  (一)真高 50 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

  (四)机场、临时起降点围界内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五)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3000 米、香港边境线至深圳一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 200 米范围的上方;

  (七)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

  (八)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5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00 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 5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和国道、省道以及两侧 50 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航超低空飞行空域。

  上述微型无人机禁止飞行空域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会同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确定具体范围,每半年根据情况更新一次,并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划设以下空域为轻型无人机管控空域:

  (一)真高 120 米以上空域;

  (二)空中禁区以及周边 5000 米范围;

  (三)空中危险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

  (四)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水平投影范围的上方;

  (五)有人驾驶航空器和大型无人机临时起降点以及周边 3000 米范围的上方;

  (六)国界线或者实际控制线到我方一侧 5000 米范围的上方,香港边境线至深圳一侧 500 米范围的上方;

  (七)军事禁区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军事管理区、设区的市级(含)以上党政机关、监管场所以及周边500 米范围的上方;

  (八)卫星地面站(含测控、测距、接收、导航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 2000 米范围的上方,气象雷达站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

  (九)军工重要科研、生产、试验、存储设施保护区以及周边 1000 米范围的上方,实施一、二级实物保护的核设施控制区及周边 200 米范围的上方,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和储备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以及周边 150 米范围的上方,发电厂、变电站、加油站和中大型车站、码头、港口、大型活动现场以及周边 10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铁路以及两侧 200 米范围的上方,普通铁路以及两侧 100 米范围的上方,高速公路以及两侧 50 米范围上方;

  (十)军航低空、超低空飞行空域;

  (十一)深圳市人民政府会同南部战区空军确定的管控空域。

  未经南部战区空军飞行管制部门批准,轻型无人机禁止在上述管控空域飞行。管控空域外,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 30 米,且在深圳市政府明确的农林牧区域上方。

  无人机执行以下七种通用航空任务飞行, 应当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一)进出我国陆地国界线或者外籍无人机飞入我国领空的;

  (二)穿越台湾海峡两岸飞行情报区分界线和飞入香港、澳门地区的;

  (三)进出香港边境线或者越过我国海上飞行情报区的;

  (四)进入空中禁区、空中危险区、空中限制区(飞行训练使用的空中限制区除外)的;

  (五)从事涉及军事设施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的,以及涉及重要政治、经济目标和地理信息资源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物探的;

  (六)从事跨越国边境航空摄影、遥感物探等情况的;

  (七)外籍无人机或者由外籍人员驾驶我国无人机使用未对外开放的机场、空域、航线的;

  符合上款规定的微型无人机在禁止飞行空域外、轻型无人机在其适飞空域内飞行,不需办理任务申请和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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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无人机飞行管理办法 附飞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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