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需要提供计生证明

导语以前考上深圳的公务员,是需要跑回户籍所在地办理计生证明的,但是现在开始,深圳拟录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再需要提供计生证明。

  近日,在最新一期的政府公报中,深圳市政府公布了3种用途共6项政府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根据《目录》,深圳市拟录(聘)用、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再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此次取消的6项证明事项分别是: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中设定的为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1项证明事项;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中设定的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的4项证明事项;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中规定的为办理招工手续须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的1项证明事项。

  取消证明事项后的替代措施

  《通知》中6项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直接取消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设定的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4项证明事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替代;

  根据市政府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时,要求出具的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调整为拟入户人才承诺制、诚信制度管理等方式,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综治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核验,并在入户环节审核把关。

  《通知》中6项证明事项取消后,均不需要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拟录(聘)用、调入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直接取消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校外午托机构管理办法》设定的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和建筑质量合格证明4项证明事项通过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替代;

  根据市政府文件《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2016〕59号)规定,办理招工手续时,要求出具的调出地综治情况证明,调整为拟入户人才承诺制、诚信制度管理等方式,由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综治管理系统信息比对等方式核验,并在入户环节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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