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取消暂缓就业 2年内与应届生就业同待遇

导语广东暂缓就业取消,大学生毕业2年内“自动”与应届生就业同待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9期发布了《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择业期政策(试行)的通知》(简称《通知》)。广东省高校毕业生择业期政策从今年4月8日开始正式实施,有效期为3年。同时,取消暂缓就业政策。

  暂缓就业取消

  4月8日起,广东高校毕业生无须办理暂缓就业手续,即可“自动”于一定时间的择业期内,与应届毕业生享有就业、升学的同等“待遇”。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2年内,博士研究生为毕业5年内。

  适用对象

  1.在广东省内就读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在广东省外就读的回粤就业广东省生源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3.出国(境)留学回粤就业的广东省户籍高校毕业生。

  适用期限

  1.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两年内。

  2.博士研究生的择业期为毕业五年内。

  择业期从毕业证书落款日期起算。

  政策和待遇

  (一)择业期内的毕业生在广东省就业、升学方面享有与应届毕业生同等的待遇,执行应届毕业生就业、升学、劳动及人事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二)毕业生离校前尚未落实就业去向的,按照政策回生源地派遣,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回生源地;毕业生离校后在择业期内落实或变更就业去向的,可办理调整改派,按照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档案、党(团)组织关系迁移等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后辞职(退)的,如仍在择业期限内,可选择继续参照应届毕业生,享受前述(一)、(二)项的相关待遇。

  (四)有关毕业生就业创业其它优惠扶持政策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推荐排行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