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大鹏企业复工报备指南(内含申请方式)

导语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实施企业复产复工报备制度的通知》,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对企业复工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粤府明电〔2020〕6号),除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以外,各类企业复工时间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本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

  1.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

  (二)员工排查到位

  2.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 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建立重点监控类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深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深上班。

  3.对来自或者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深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 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

  4.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

  5.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辖区街道办事处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社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

  6.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

  7.企业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检测,在入口处使用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对所有进入企业的人员开展体温探测,并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

  8.企业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

  二、实行复产复工报备复核制度

  (一)报备申请

  各行业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申请复产复工的,须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至少提前5个自然日下载填写复产复工备案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见附件),加盖公章后扫描或拍照,通过电子邮件,根据以下分类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

  1.员工人数300 人以上(含300)企业及科研机构,向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申请报备。

  2.员工人数300 人以下企业,向所在办事处申请报备。

  3.涉及建筑、交通、水务等市管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统一向市有关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企业需要在现场核查期间提供纸质复产复工备案表和疫情防控承诺书(未能加盖公章的企业,需要在现场核查期间协助核查人员联络法人确认)。

  (二)现场审核

  在企业提交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在接到报备材料2日(自然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1.经核查符合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在企业复产复工备案表上填写同意复工并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复产复工备案表送达企业。

  2.对材料不齐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一次告知补正。

  3.申请期间未在复产复工备案表上加盖公章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将现场通过核对法人签字文件、电话确认、视频确认等方式对复工申请予以确认。

  4.经现场核查不符合条件的,未经整改合格不得予以复产复工。

  (三)擅自复工的责任追究

  新区相关部门和办事处将加强排查检查,对发现不符合开工条件擅自复工或未经报备擅自复工且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好责令停产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四)注意事项

  现场核查时,受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区劳动、疾控、应急、综合执法、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核查组开展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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