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期间香港隔离检疫措施一览

导语由2020年2月8日起,卫生署会向所有由内地抵港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内地居民及其他地区旅客)发出检疫令,有关人士必须在指定地点(检疫中心, 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强制检疫14天。

  内地人士抵港检疫措施

  由2020年2月8日起,卫生署会向所有由内地抵港人士(包括香港居民、内地居民及其他地区旅客)发出检疫令,有关人士必须在指定地点(检疫中心, 家居或其他住所)接受强制检疫14天。除了在《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下获豁免的人士外,在抵港前14天内曾到内地的人士(即使经其他地方入境)亦包括在内。这些人士在入境时都应没有病征及通过体温检测;出现病征者将交由卫生署另行处理。若抵港人士所持签证有效期不足14天,将会被拒入境。

  境外人士抵港检疫措施

  由2020年3月17日零时零分起,由海外抵港前14日曾到以下国家/地区的入境人士(不论是否香港居民)必须接受的卫生检疫安排如下:

  检疫中心检疫

   1、韩国大邱及庆尚北道

  2、伊朗

  3、意大利艾米利亚-罗马涅、伦巴第及威尼托地区

  家居强制检疫

  1、日本北海道

  2、韩国(大邱及庆尚北道除外)

  3、欧洲申根地区 (意大利的艾米利亚-罗马涅、伦巴第及威尼托地区除外)

  2020年3月19日零时零分起:

  1、美国

  2、英国

  3、爱尔兰

  4、埃及

  * 欧洲申根地区是指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公国、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共和国、斯洛文尼亚共和国、西班牙、瑞典及瑞士

  强制检疫令

  于入境前,先递交健康申报表,政府人员会根据 入境人士的情况作不同的检疫安排。接受家居检疫的人士需要 提供家居地址于检疫令上,并需要提供联络电话,然后带上政府提供 的电子手环。入境后,有关人士须于所提供的家居地址接受检疫14天 (由最后离开受影响地区的日子计起)。

  根据第599章《预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资料)规例》,任何人向卫生主任或有关医生提供虚假或具误导性资料(例如外游记录),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监禁六个月及罚款港币10,000元。

  最新隔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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