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设中等职业学校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审批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十三条;《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民办学校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附件3,可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或从http://www.szeb.net/news/content.asp下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执照(查原件、留复印件,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审批人员初审;
3、局、处领导复审,签发筹设批准书。
审批期限: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