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规定及处罚

导语2020年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9月为执法警示期,10月正式开罚。

  2020年9月1日,《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施行,9月为执法警示期,10月正式开罚。

  1、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垃圾分类已成为每个人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不按要求履行相关义务将面临处罚。

  2、根据《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

  3、根据《条例》第七章第六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没有严重情节且自愿参加市、区主管部门组织的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垃圾分类需要您的支持与配合,极参与垃圾分类,共建美丽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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