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最高千元以上
导语根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要求和2021年广东省政府“十件民生实事”部署,日前,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民政厅印发《2021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广东提高城乡低保最低标准
与2020年相比,2021年以3.5%增幅提高四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补差水平最低标准,并保持在全国前列。
其中,广州、深圳等一类地区城乡低保最低标准为1087元/人月;
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二类地区为967元/人月;
惠州、江门(不含台山、开平、恩平市)、肇庆(不含所辖县)等三类地区为853元/人月;
汕头、韶关等四类地区城镇为800元/人月;
农村为551元/人月。
备注:
1.城乡低保补差水平是指县(市、区)当月城乡低保资金支出(含分类施保)金额除以当月城乡低保对象人数得出的月人均补差水平。
2.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地区,农村补差水平应在该地区农村最低补差水平上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