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草案:三险关系可随本人转移


医保由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社会保险基金不敷支出时,给予补助。经研究,建议作以下补充规定:(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草案第十二条第一款)。(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草案第二十一条)。

社保金由监督委员会监管

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统筹地区可以成立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社会监督。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六条增加规定:“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的监督(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并将草案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代表、个人代表,以及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精算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季度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草案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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