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进行备案处罚规定

导语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进行备案处罚规定

  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拓展:

  小微型客车租赁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21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管理办法》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制度,要求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必须进行备案。

  延伸阅读:

  深圳9座及以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都要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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