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附全文)
导语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177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4 应急协调联动
2.5 专家组
2.6 应急责任人
3 应急准备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4 情景构建
4.1 台风灾害情景
4.2 暴雨灾害情景
4.3 寒冷灾害情景
4.4 干旱灾害情景
4.5 高温灾害情景
4.6 大雾灾害情景
4.7 灰霾灾害情景
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4.9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
4.10 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灾害情景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5.2 预警信息制作
5.3 预警信息发布
5.4 预警行动
5.5 预警解除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6.2 响应启动
6.3 应急联动
6.4 任务分解
6.4.1 台风
6.4.2 暴雨
6.4.3 寒冷
6.4.4 干旱
6.4.5 高温
6.4.6 大雾
6.4.7 灰霾
6.4.8 道路结冰
6.4.9 海上大风
6.4.10 强对流
6.5 现场处置
6.6 信息发布
6.7 社会动员
6.8 应急终止
7 恢复与重建
7.1 调查评估
7.2 制订规划
7.3 征用补偿
7.4 灾害保险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8.2 物资保障
8.3 通信保障
8.4 交通保障
8.5 技术保障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9.2 宣教培训
9.3 责任与奖惩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10.2 预案管理
10.3 实施时间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附件2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附件3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强化我省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加强气象灾害风险科学防控,提升气象灾害防御法治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统一指挥、上下联动、规范协同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因气象灾害造成的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广东省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海上大风、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及可能导致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工农业生产事件等的处置,适用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预防为主。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时刻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做到部署在前、预防在前、研判在前、抢险准备在前。以高标准、严要求、实作风做好各项防御准备工作,尽最大努力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2)平战结合、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气象灾害观测、预报、服务精细化水平,提高隐患排查、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全面排查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3)依法规范、联动有序。科学把握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客观规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地、各有关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形成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合力。
(4)属地为主、区域协同。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级建立完善与气象灾害上游地区、周边省(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联防联动机制。
(5)统一领导、全民参与。发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组织动员政府部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防灾准备、抢险救援、保险救助、救灾复产等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和水平,夯实应急减灾的群众基础。
2 组织体系
2.1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作为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协调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处置气象灾害的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协调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电局、港澳办,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林业局、水文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东银保监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广东海事局、自然资源部南海局、武警广东总队、省消防救援总队、省能源集团、省交通集团、省建工集团、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广东电网公司、中国移动广东公司、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中国联通广东公司、中国铁塔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等单位(部门)分管负责同志。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2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进行气象灾害趋势会商,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及时向省指挥部汇报;根据省指挥部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成员单位间信息共享,召开年度联席会议、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检查指导各地级以上市、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2.3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2.4 应急协调联动
在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指挥下,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与各专项指挥部间建立统一的应急响应启动发布机制,指挥?成员单位间建立完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
2.5 专家组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由相关成员单位专家组成,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6 应急责任人
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并定期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及其相关信息,责任人有变动及时更新。应急责任人要及时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组织调动本部门(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灾情,共同开展灾后调查,接受相关培训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的应急责任人制度,为直接管辖的市区街道、乡镇及其所辖的社区、行政村指定气象信息员,做好管理,开展相关培训等。信息员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本区域气象灾害防御、气象预警信息传播、气象应急处置、气象灾害调查上报、气象科普宣传等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省气象局会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全省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掌握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探索建立风险隐患“一张图”;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识别各类气象灾害高风险区域,编制精细化气象灾害风险地图,建立精细可用的基层气象防灾减灾数据库。
3.2 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整治
气象、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的分析研判,做好行业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督查,对排查出来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做好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
3.3 制订防御气象灾害的具体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中的防御指引,结合当地情况,制定防御具体措施,主动防范化解气象灾害风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海事、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针对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预警信号制订本部门的防御措施,指导行业做好防范工作。
4 情景构建
参照《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构建台风、暴雨、寒冷、干旱、高温、大雾、灰霾、道路结冰、海上大风、强对流等10种气象灾害事件的常见应急情景。各地、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参照构建本地、本系统的应急情景。
4.1 台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能源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能源等传输中断;地下车库、下沉式隧道等被水淹浸,造成车辆损失,威胁生命安全。
(2)交通: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和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可能造成海水倒灌、海堤溃决等。
(4)水上作业:南海海域、近海海域、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及海上石油平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5)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
(6)农林业:农作物、林木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7)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在途师生的安全受到威胁。
(8)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海上、海岛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9)园林绿化:城乡景观受到破坏,园林树木出现倒伏、断枝,给行人过路车辆、供电线路带来威胁。
4.2 暴雨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地下车库、下沉式隧道等被水淹浸,造成车辆损失,威胁生命安全。
(2)交通:道路、城市轨道、铁路等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3)洪涝和地质灾害:强降水可能造成江河洪水、城乡内涝、山洪暴发,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引发地下管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事故。
(5)农林业:农作物、林木倒伏减产甚至绝收,养殖业遭受损失。
(6)教育:学校停课,可能影响重要考试;在校或在途师生的安全受到威胁。
(7)旅游:旅游景观、旅游设施损毁,海上、海岛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造成游客滞留。
4.3 寒冷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通信:通信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重要通信枢纽供电中断。
(4)农林牧渔业:蔬菜、粮食等作物、林木、水果和苗木被冻死,或因日照不足导致病虫害蔓延,农作物绝收;家禽、牲畜及水产品被冻死或患病。
(5)水利:温度剧烈变化导致土壤层出现凸起和塌陷,危及水库、池塘坝体安全,或出现房屋倒塌。
(6)卫生健康:感冒咳嗽、发烧、关节炎、心脑血管等患者增多,医院就诊量增加;儿童、老人、流浪乞讨人员、困难群众等群体的卫生健康因寒冷受到威胁;增加因使用燃气不当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风险。
4.4 干旱灾害情景
(1)供水: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城乡供水。
(2)农林业:农田干裂,江河、水库、池塘、井等缺水,甚至干枯;粮食、农作物、林木等因缺水长势差,甚至干枯绝收;林木、草场植被退化,引发森林火灾等。
(3)卫生健康:因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4)生态环境:江河补水不足导致水质变差风险增加。
4.5 高温灾害情景
(1)供电:电网负荷增大,供电紧张,可能引发区域性停电事件。
(2)卫生健康:户外、露天工作者健康受到威胁,热射病、中暑、心脏病、高血压等患者增加,疟疾和登革热等疾病传播加剧,医院就诊量增加。
(3)交通:高温可能导致汽车驾驶员疲劳驾驶以及汽车爆胎、自燃等交通事故。
(4)生产安全: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或存放不当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5)农林业:影响农作物产量、树木生长以及水产养殖业,可能引发森林火灾。
(6)生态环境:高温天气易加剧臭氧污染,威胁人体健康。
4.6 大雾灾害情景
(1)交通:能见度低可能引发道路、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琼州海峡、山区等重要航道、路段因大雾运行受阻,大量船只、车辆、人员、货物无法通行。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故障。
(3)卫生健康:易诱发呼吸系统疾病,医院就诊量增加。
4.7 灰霾灾害情景
(1)交通:低能见度可能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2)供电:电网发生“污闪”事故。
(3)卫生健康:直接影响人体健康,严重时出现呼吸困难、视力衰退、手足抽搐等现象,诱发鼻炎、支气管炎、心脑血管、冠心病、心力衰竭等病症,医院就诊量增加。
(4)教育:影响在校师生正常授课学习及往返学校。
(5)农业:因日照不足,影响花卉植物、农作物生长,或导致病虫害蔓延,影响作物产量。
4.8 道路结冰灾害情景
(1)交通:路面结冰导致道路交通受阻,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铁路列车晚点或停运,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需要安置,应急救灾物资运输受阻。
(2)电力:电力设施设备及传输线路因冰冻损坏,电煤供应紧张,造成电网垮塌,甚至引发大面积停电事件。
(3)供水:低温冰冻造成供水系统管道、设备冻裂,供水受阻。
4.9 海上大风灾害情景
(1)水上作业:南海海域、近海海域、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及海上石油平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海上客船延航、停航,乘客大量滞留。
(2)渔业:海上水产养殖业遭受损失。
4.10 强对流(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灾害情景
(1)基础设施:关键区域的电力、通信等设施设备或传输线路、管道损毁造成电力、通信等传输中断。
(2)交通:高?繁忙时段道路、城市轨道等交通受阻,公众上班上学延误;铁路轨道交通受阻;飞机航班延误或取消,大量乘客滞留。
(3)水上作业:南海海域、近海海域、江河等水上作业船舶、航行船舶、渔业养殖设施及海上石油平台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甚至引发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设施损毁、人员伤亡。
(4)生产安全:企业厂房、围墙倒塌,供电变电站、塔吊、龙门吊及其他大型设备等损毁可能引发事故及次生、衍生灾害;大型广告牌、电线塔(杆)等被风吹倒,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可能引发地下管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事故;雷击引发化工园区和相关危化品企业的闪爆、火灾等事故。
(5)农林业:农作物、林木因强风折断而减产,经济作物因冰雹受损。
(6)旅游:海上、海岛旅游人员安全受到威胁。
5 监测预警
5.1 监测预报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的综合监测预测预报体系,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升气象灾害预测预报能力,建立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机制。气象、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及时报告、修复因灾损毁气象设施、通信网络设施,以确保气象观测资料的及时性、代表性、准确性。
根据气象灾害发展情况,省气象局适时与香港、澳门气象部门进行联合会商,与周边省(区)气象部门对跨区域的气象灾害进行会商以及联防。
5.2 预警信息制作
省气象局按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附件2)及时启动预警,并指导各市、县(市、区)气象部门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各级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建立和完善部门间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山洪气象风险、重污染天气、森林火险、城市内涝等预警信息。
5.3 预警信息发布
5.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或必要时联合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
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规范传播预警信息,并对发布传播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3.2 发布内容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预警的类别、级别、发布时间、预报时效、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5.3.3 发布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主要包括:广播、电视、互联网、电话、电子显示装置、农村大喇叭等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社会团体向其成员和社会公众进行预警信息再传播,鼓励引导社会公众通过各种途径主动获取、有效利用预警信息。
5.4 预警行动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根据预警级别,有关责任人要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5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气象条件不再造成灾害影响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6 应对任务
6.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造成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省人民政府、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
6.2 响应启动
省指挥部按照气象灾害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启动应急响应。
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应急响应启动级别,按照相应灾种、相应响应级别分别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未达到应急响应标准,但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范围和发展趋势,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由重到轻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
气象灾害Ⅰ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给我省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2)Ⅱ级响应
气象灾害Ⅱ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给我省造成重大影响,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3)Ⅲ级响应
气象灾害Ⅲ级预警发布后,或气象灾害已经给我省造成较大影响,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4)Ⅳ级响应
气象灾害Ⅳ级预警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给我省造成一般影响,省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
6.3 应急联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分级协调,部门、企业分级联动”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管理、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重要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并积极协调、推动相关重点企业之间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发生气象灾害,相关重点企业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部门间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置,或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协调解决。
6.4 任务分解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统筹指挥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在应对暴雨、干旱、台风、寒冷灾害时,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服从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指挥,在我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响应期间,各单位根据《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防冻应急预案》执行防御工作。
6.4.1 台风
(1)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能源:发展改革部门做好救灾粮油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灾区煤炭、电力、成品油的供应保障和重点物资运输协调。粮食和储备部门按照有关部门的调拨指令,组织救灾物资、药品的紧急调运。
(4)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和地面交通运力,保障乘客安全出行,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引流火车站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运输。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5)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导引等工作。应急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和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洪涝和地质灾害防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7)水上作业: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所有渔业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海事部门指导辖区受台风影响船舶做好防台工作,加强船舶监管,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气象、海洋部门密切监测南海台风、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8)生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下矿山、露天釆场、排土场、尾矿库等重点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做好高空作业、水上作业等户外高危作业的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台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9)农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按职责指导农户、果农、林农或有关单位采取有效防台风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10)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台风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受影响地区幼儿园、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准备。
(11)旅游: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及时关停。
6.4.2 暴雨
(1)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和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的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滞留旅客,保障应急救灾物资运输。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4)临时安置:公安部门负责维护临时安置点秩序,做好消防、交通引导等工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情调查评估以及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洪涝和地质灾害防御:水利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督促各地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组织、指导全省各大水库、江海堤围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地质部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6)生产安全: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下矿山、露天釆场、排土场、尾矿库等重点场所,以及危险化学品仓库、油库、气库、石化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设施或装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指导、督促企业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做好高空作业、水上作业等户外高危作业的安全保障。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处置易受暴雨影响的室外物品。
(7)农林业:农业、林业部门按职责科学调度机具及人力,指导农户和有关农林企事业单位采取有效防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8)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的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受影响地区幼儿园、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准备。
(9)旅游: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各旅行社科学安排路线,督导灾区旅游景点关停。
6.4.3 寒冷
(1)电力:电力运行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指导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通信: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应急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3)交通:公安部门负责道路交通疏导,协助维护交通秩序,引导应急救援车辆通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面交通运力疏散乘客,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畅通。铁路部门负责疏导、运输火车站的滞留旅客,保障救援物资运输。民航部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4)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灾情核查评估,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及时调拨救灾物资,协调民政部门开放救助管理机构等避寒场所,为受灾群众特别是贫困户、流浪人员落实应急防寒保障。
(5)农林牧渔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职责指导果农、菜农、林农和水产养殖户采取一定的防寒和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苗木和水生动物的防寒保暖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国有树木、花卉等防寒措施。
(6)水利:水利部门开展涉水库、池塘坝体等险情排查、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及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7)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4.4 干旱
(1)水利:自然资源、地质部门做好应急地下水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协助水利、应急部门启用已有地下水应急水源。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适时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2)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为缺水缺粮群众调配救灾物资,落实基本生活救助。
(3)农林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职责指导农户、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减轻干旱影响;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4)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旱灾导致的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所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4.5 高温
(1)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注意高温期间的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执行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2)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以及相关疾病。
(3)交通:公安、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产生爆胎等事故。
(4)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以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为重点的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高温防御工作。
(5)农林渔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职责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的影响。
6.4.6 大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海事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信息,督促船舶遵守雾航规定,加强海上安全监管。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2)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宣传:针对可能或已经造成人员、车辆滞留的大雾天气,气象、交通、海事、宣传等部门及时开展公告宣传。
(4)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相关疾病;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为滞留旅客提供送水、送食物、临时医疗服务。
6.4.7 灰霾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2)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网运行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保障电力供应。
(3)卫生健康: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和应对灰霾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教育、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积极宣传灰霾科普知识及防护应对措施。
(4)环保: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生态环境部门协调重点工业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并加强监管,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适时采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教育: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灰霾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指导师生采取灰霾防御措施,尽量减少学生在室外活动时间,提醒低能见度下注意交通安全;在有条件的学校安装和启用空气净化器,减少室内空气污染。
(6)农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做好灰霾防御措施,确保农作物正常生长。
6.4.8 道路结冰
(1)交通: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会同有关单位及时组织力量做好道路除冰工作。民航部门做好机场、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2)临时安置: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灾情核查评估,及时调拨救灾物资,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3)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要按照职责分工,保障电力供应,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4)水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防冻措施。
6.4.9 海上大风
(1)水上作业: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有关单位加固有关设备设施,通知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交通运输部门督促所有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海事部门指导船舶做好防风和避风工作,防止船舶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船舶做好易移动货物的积载、装载,防止出现货物移位。气象、海洋部门密切监测海上大风、海域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渔业: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6.4.10 强对流
(1)电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电力监管部门以及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等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行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2)交通: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按各职责分工强化道路的交通管控,加强下沉式隧道、路段和地铁的巡查。海事部门加强水上作业、航行船只监管,科学及时避风。民航要加强航班延误延伸服务。铁路部门强化车辆运行监控,科学及时避险。
(3)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适时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塔吊、简易厂房、棚架、临时建筑物、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隐患排查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开展人员转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农林渔业:农业农村、林业部门按职责指导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采取防御措施,按要求落实有关人员、船只暂停户外作业,及时避险。
(5)教育:教育部门根据预警信号防御指引、提示,组织督促受影响地区幼儿园、学校停课或做好停课准备。
(6)旅游:文化和旅游部门指导、督导公园、景区、游乐场等户外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及时发布警示信息,适时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游客避险。
6.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依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通信、交通、油料、电力、供水设施的抢修和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6.6 信息发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发布应急处置信息,统一信息发布口径,必要时,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好基层信息接收和传递工作,督促落实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监狱、劳教(戒毒)所等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加强农村偏远地区信息接收终端建设。
6.7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邻近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6.8 应急终止
气象灾害已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7 恢复与重建
7.1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进行总结,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损失情况、造成灾害的原因及相关气象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7.2 制订计划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破坏的观测设备、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确保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超出事发地地级以上市?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省人民政府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级以上市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各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对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7.4 灾害保险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积极参加巨灾保险,通过巨灾保险发挥财政资金应对巨灾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巨灾指数保险快速理赔的优势,提高救灾资金利用效率。
8 应急保障
8.1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8.2 物资保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所需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的生产协调。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单位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的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要按照规范储备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再生产储备有关工作。
8.3 通信保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灾区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8.4 交通保障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加强灾区治安管理,积极参与救灾、服务群众等工作。
交通运输、民航、海事、铁路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飞机、船舶、火车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8.5 技术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开展气象灾害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推进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统筹相关数据资源的采集、分类、管理、分析和应用。整合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隐患排查、风险识别、情景模拟、风险评估、应急处置等技术支撑能力,综合降低气象灾害风险。
9 监督管理
9.1 预案演练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9.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升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广电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9.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10.2 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10.3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粤府函〔2017〕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