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办中小学集团化办学主要任务

导语深圳市公办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实施方案已经印发实施,将打造80个优质公办中小学教育集团,主要任务也明确了,具体详见正文。

  深圳市公办中小学集团化办学主要任务

  (一)优化集团化办学布局

  1.统筹推进集团化办学。

  按照“市级统筹、以区为主、分步实施”的原则,到2025年,市直属学校(含高校附属学校)培育孵化公办中小学优质教育集团7-9个,福田、罗湖、南山、宝安、龙岗各培育孵化公办中小学优质教育集团9-11个,光明、坪山、龙华各培育孵化公办中小学优质教育集团4-7个,盐田、大鹏各培育孵化公办中小学优质教育集团1-2个。各区新增集团数量均不包含市直属学校和高校附属学校(见下表)。

  

  2.优化教育集团规划布局。

  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扩大”的原则,不断优化集团化办学规划布局,组建各种跨区域教育集团。探索与大学区管理相结合同步推进的集团化办学模式。市直属学校(含高校附属)和有条件的区属优质学校可跨区组建教育集团,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在原特区外教育薄弱、学位建设任务重以及市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少的区域开展集团化办学。鼓励高校和市、区教育科学研究院举办附属中小学,组建教育集团。原则上新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全部纳入集团化管理,各区建立薄弱学校清单,逐步将薄弱学校纳入集团化管理。积极发挥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作用,支持对口帮扶地区开展集团化办学,促进大湾区基础教育协同发展。

  3.探索多种集团化办学模式。

  鼓励以“直管学校+委托管理学校”模式为主开展紧密型集团化办学,同时积极探索联盟型、云端型、合作型及多校协同、区域组团、单法人多校区、多法人组合等多种集团化办学模式。整合优质办学资源,充分发挥区域内优质学校的带动引领作用,因地制宜采用适合本区集团化发展的办学模式。

  (二)健全集团化办学机制

  4.构建集团现代治理体系。

  各集团应制定集团总章程,作为指导和规范成员学校办学行为的纲领性文件,从人事、教育教学、后勤、学生管理等方面对集团与各成员学校的责、权、利进行规范,明确集团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各集团实施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集团总校可以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内设机构总量内,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机构设置。

  5.推动集团内部教师交流制度化。

  各集团要出台集团教师管理办法,加强集团内教师统一管理、轮岗交流和考核评价,形成与集团发展相适应的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薪酬待遇、评先评优、培养培训、选拔任用等制度体系。探索通过统筹编制、统一职称评审、盘活存量等方式优化教师资源,鼓励集团成员校之间符合条件的教师以交流或调入的方式轮岗交流任职,新纳入集团管理学校教师数量的15%以上应由集团从集团原成员校中选派,实现各成员校教师年龄、职称、骨干教师比例等结构相对均衡。

  6.强化集团干部培养。

  集团派出不少于5名干部至新增集团成员学校任职,派出的干部应以调入为主。凡集团(含委托管理学校)干部均纳入集团统筹培养使用。将1-2年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作为提任校级干部的重要因素。对成员校校长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干部提拔时,应当充分听取集团总校校长的意见。

  7.建立集团化办学溢出机制。成立教育集团及变更办学规模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教育集团内成员校达到一定条件后,经过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以脱离原教育集团。鼓励成熟的成员校溢出成为独立法人学校,作为牵头校组建新的教育集团,或吸纳新的校区,带动新的成员校共同发展,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量。

  (三)提高集团化办学质量

  8.促进集团内场地设施共享。

  统筹集团内场地设施设备资源,探索资源共建机制,搭建资源共享平台,促进集团内资源多元供给、充分共享,不断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和效益。

  9.整合集团课程资源。

  集团内要统筹课程规划,丰富课程供给,打造特色化、多样化、优质化集团学校课程体系,促进集团内共享优质特色课程、教学和教科研成果等资源。集团成员校每年应组织开展高质量共用共享课程建设活动。鼓励跨学段教育集团开设幼小衔接课程、小初衔接课程、初高衔接课程。

  10.加强集团共研共育。

  集团内要积极推动集团教师共同开展教研活动,充分发挥集团内部骨干教师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新加入学校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集团内干部教师整体素质提升、专业化发展。鼓励探索实施部分特色项目的学生交流、联合培养、学段之间的衔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人才培养体系。鼓励联合开展学生活动、家庭教育指导、课后服务运作,整体提升集团五育并举及家校合作等水平。

  11. 打造集团办学特色。

  在尊重各成员校办学实际和文化传统的前提下,集团要充分发挥品牌影响力和文化辐射力,凝聚发展共识,丰富文化价值,共谋发展愿景,发掘培育集团办学特色,推动集团内各成员共同发展,彰显集团化办学的优势,激发成员校主动发展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成员校的整体水平。

  (四)加强集团化办学考核与激励

  12.建立集团化办学考核评价机制。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集团化办学的监管,将集团内各校的发展情况、办学质量作为对集团总校长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参与集团共建及成效作为对成员校校长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鼓励各区制定完善集团化办学发展性评价制度及考核评价指标。对办学成效好、质量高、社会满意度高的集团给予一定的奖励,在区内职称评聘、评先评优、提拔任用等方面进行优先考虑。鼓励探索开展集团化办学第三方绩效评估制度。集团内部应建立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评价结果纳入个人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的依据。

  13.优化激励机制。

  支持教育集团在教学、科研、课程、招生、师生管理、文化建设等方面深化改革,并根据改革需要和成效,给予更多条件和资源保障。各类市级以上奖励分配指标时,教育集团的成员校均按照独立学校计算指标。建立健全校领导班子薪酬激励机制,进一步促进校长队伍专业化发展,其中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单列管理。探索建立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集团总校长工资待遇分配机制,不断提高总校长待遇。对于优质集团予以奖励时,在高级职称评定及人才房申请等方面优先保障。

  (五)规范集团化办学行为

  14.合理控制办学规模。

  开展集团化办学的学校应综合考虑区域教育发展需求、资源条件、辐射范围、保障能力及实际效果等因素,合理控制教育集团规模。同一集团直管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所(含校区),委托管理等形式的集团化办学覆盖学校4-7所(含校区),教育集团办学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所(含校区)。集团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变更成员(含新加入和退出)的申请,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15.规范集团选址命名。

  各市直属学校集团化办学选址,应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优先考虑保障房和街道大学区,不能与任何小区捆绑,不能与任何房地产挂钩。禁止以房地产开发商命名学校,杜绝与商业利益挂钩。集团化办学成员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单一贴标签。各区义务教育集团应当使用带区域名称。

  16.优化集团招生政策。

  集团内成员校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方式须严格按照市、区有关招生政策规范执行,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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