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幼儿园设立标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小班不得超过25人

导语为了更好地保障幼儿园办学,深圳市教育局专门制定了幼儿园设立标准,从选址、园舍、场地、办学规模、班额、教师配备等指标进行规定,具体详见正文。

  深圳幼儿园设立标准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7月8日,深圳市教育局发布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至2022年7月17日止。

  本标准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新设立的为3至6周岁学龄前儿童集中实施保育教育的幼儿园。

  

  (图源:深圳市教育局)

  主要调整内容

  在该通告附带的修订说明中指出,此次修订主要有如下调整:

  (一)调整了幼儿园园舍相关标准。

  根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916)的文件要求,对“生均建筑面积”、“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班级活动室使用面积”等园舍面积标准进行了调整。

  (二)补充了园舍选址、面积和教师配备等标准。

  是规定了规划新建、自建、扩建及改建幼儿园园舍建筑应当满足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国家综合防灾要求,明确了小区配套幼儿园选址不得毗邻小区排水、排污、排烟等管道、洞口或小区化粪池。

  二是新增了“幼儿活动用房(含班级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生均建筑面积”的标准。

  三是补充了幼儿园专任教师与在园儿童的配比,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四是要求除办学场地建筑主体符合相关安全检测标准外,增加了对校园内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三)将幼儿中心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

  在《修订稿》中把幼儿中心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不再另设标准。

  (四)修改了部分条款的相关表述。

  一是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了对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相关要求。

  二是调整了对幼儿园园长的任职要求,由“专科以上学历”改为“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三是更新了幼儿园防护栏杆高度要求和计算高度的表述。

  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关键指标

  01选址

  选址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选择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充分照顾幼儿就学便利,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02园舍建筑、办学场地

  园舍建筑相对独立,有室外活动场地、围墙及两个以上独立出入口,出入口留有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办学场地建筑主体及装修等改建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和房屋建筑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依法申办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916)要求,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室外地面游戏场地人均面积不应低于4㎡。

  03规模和班额

  班级数:6-12个班为宜,由审批机关根据场地面积核定具体办学规模;

  班额: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混合年龄编班≤30人,每班具体班额根据班级活动室的面积核定。

  04幼儿活动用房

  幼儿活动用房应设在三层及以下,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幼儿活动用房(含班级活动室和综合活动室)生均建筑面积应符合《幼儿园建筑标准》(建标175—201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916)要求;

  每班配有活动室(可与寝室合用)及卫生间;

  班级活动室(与寝室分开设置的)生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4㎡,活动室与寝室合用面积不应低于3.5㎡,生均班级活动单元面积(含活动室、寝室、卫生间和衣帽储藏室)不应低于4.4㎡,综合活动室生均使用?积不应低于0.6㎡。

  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卫生间、贮藏室,应设计成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寝室独立设置,并配有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05服务及附属用房

  设有园长、教师、财务办公场所和保健观察室、储藏室、门卫(值班)室等服务和附属用房;

  保健室应独立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具有晨检功能的室(厅、亭);

  幼儿园应设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标准的厨房,厨房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厨房不得外包经营。

  06设施设备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并能满足保育教育及幼儿园各项日常工作需要的各类设备;

  班级活动室、寝室、综合活动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施设备配备按《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粤教基〔2012〕1号)的相关要求配备;

  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DB4403/T26-2019)等配备必要的防卫器械、安保监控设备、消防设施设备;

  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配备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

  07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08班级保教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09其他人员配备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根据本市有关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以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DB4403/T26-2019)要求配备保安员。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要求,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10开办经费

  新设立的幼儿园应当有与办学规模相当的开办资金(不含向儿童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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