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儿园师资及教职工配备标准

导语深圳已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幼儿园设立标准》,其中对园长、园所老师及其他教职工都有明确规定,具体详见正文。

  深圳市幼儿园师资及教职工配备标准

  人员配备

  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全体教职工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7,全体保教人员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9,全体专任教师与幼儿比应不低于1:15。

  班级保教人员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应配备至少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者配备3名专任教师,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1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

  教师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证;

  保育员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其他人员配备

  幼儿园园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五年以上幼儿园教师或者幼儿园管理工作经历,持有教师资格证,经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2012〕35号)的要求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根据本市有关要求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以及深圳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中小学 幼儿园》(DB4403/T26-2019)要求配备保安员。

  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要求,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其他有执业资格要求的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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