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导语深圳市开展“0570”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办法(试行)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大鹏新区)内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工作,改善老年人居家生活环境,提高老年人居家养老的安全性、便利性,持续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推动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容、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升级,根据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民政部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9号)、《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和《深圳市推进老有颐养“907”幸福康养惠民工程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在试点改造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是指为适应老年人居家生活而进行的改造,即通过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辅具适配等方式,改善老年人的居家生活环境,对老年人缺失的生活能力进行补偿或代偿,缓解老年人因生理机能退化导致的生活不适应,提升居家生活品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大鹏新区)内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的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申请、困难优先、普惠规范、安全适用等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统筹协调、标准制定、信息化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评价。

  区民政部门(含新区,下同)是户籍在本辖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老年人申请的审定和公示、改造服务商遴选、改造方案审定、组织实施、项目监管和验收、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配合区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本市户籍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资助:

  (一)作为申请人的老年人应符合下列四种情形之一:

  1.年满60周岁及以上纳入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2.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

  3.年满60周岁至69周岁经全市统一的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的老年人;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申请人的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家庭只能以一套房屋申请一次性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

  (四)申请改造的房屋应具有合法产权,位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为申请人实际居住。

  (五)申请改造的房屋的产权为申请人本人;产权人为申请人配偶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以租赁房屋进行申请的,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

  (六)拟改造的住房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改造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已享受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

  (二)已入住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或已按政策性床位收费标准入住社会力量运营养老机构的;

  (三)已获得“0580”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资助或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资助的;

  (四)已获得市、区残联开展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资助的;

  (五)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日之前已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老年人居家适老化资助,现因年龄、户籍、婚姻状况等因素变化以个人名义进行申请的;

  (六)申请改造的房屋已被其他人申请过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或已纳入城市更新或旧改等拆迁规划的。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资助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七条不予资助情形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依申请可以予以一次性资助。

  (一)第一类资助标准:面向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一种情形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改造费用由区级财政全额资助,每户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

  (二)第二类资助标准:面向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三、四种情形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标准为每户最高不超过12000元,超出资助标准的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 42195-2022)由深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实施,机构名单可登录深圳市民政局门户网站查询。经评估为中度及以上失能且符合资助条件、被确定为资助对象的老年人,其能力评估费用列入适老化改造资助范围;经评估为轻度失能及以下,或因其他原因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老年人,其能力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我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资助条件的,可以自愿选择申请其中一类,不可同时享受资助。

  第十条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经费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区级财政予以保障,可优先统筹使用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或由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各区“民生微实事”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根据老年人自愿申请情况逐年开展。区民政部门可根据市级下达指标或辖区老龄化社区分布、老年人家庭改造意愿等情况分年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改造计划。年度改造计划和当年完成情况应在区民政部门门户网站、深圳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模块(以下简称改造系统)以及其他方式予以公开。

  第三章 申请与评估

  第十二条 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改造系统提交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登录改造系统申请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提交《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由社区工作人员代为登录改造系统申请。

  第十三条 社区工作机构负责资格初审,自老年人提交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确定申请人所属资助类别及资助标准,提交初审资助名单至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负责资格复审,自社区工作机构提交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提交复审资助名单至区民政部门审定。经审核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当予以说明理由。

  因申请人提交材料无法确定资助类别需要补充后重新申请的,社区工作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审定辖区街道报送的复审资助名单,资助名单可通过区民政部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改造系统、社区家园网、社区小区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示。各区在确定资助名单和改造顺序时,应将申请人所属资助类别作为首要考量因素;同类别的申请人,应综合考虑申请人身体状况、居家适老化改造紧迫程度、申请时间等因素。

  超出当年度改造计划资助户数或预算经费的改造申请,优先列入下一年度改造计划。

  第十五条 各区应采用“评改分离”模式入户开展老年人改造需求评估。需求评估团队可由街道办或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医疗护理、康复辅助、无障碍建设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社会工作者或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的养老服务社工、改造服务商等人员构成。评估团队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中来自改造服务商的评估人员不得超过团队总人数的1/3。

  各区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开展入户需求评估;为加强服务连续性,改造服务商可派员陪同。评估机构和改造服务商需独立采购、分开管理,不得为同一市场主体。

  第十六条 资助名单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评估团队与申请人约定入户时间,前往申请人改造房屋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入户需求评估。评估调查内容包括老年人身体状况的评估、康复辅助器具需求评估、居室环境的评估、家庭成员照护情况评估等内容。《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表》(样表见附件2)可通过改造系统电子填报及签名,也可通过纸质材料填报,经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评估团队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由评估团队将扫描件上传至改造系统。

  第四章 改造服务商及产品

  第十七条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改造服务商应当为依法设立并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改造项目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有关要求;改造项目须符合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无障碍设计标准》(SJG 103-2021);施工所需物资、产品、器材及配备的老年用品(货物)等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智能化产品须符合物联网(IOT)相关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见附件3),承诺按照相关信息系统接口标准和监管要求接入改造系统,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改造服务商应对相关产品设备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维保期。

  第十八条 各区民政部门自行或指导街道办事处通过政府采购等规范流程择优确定改造服务商(见附件4),并将改造服务商名单及其登记证书、?务范围、适老化改造经验等信息录入改造系统。

  第十九条 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聚焦老年人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功能性需求,围绕“室内行走便利、如厕洗澡安全、厨房操作方便、居家环境改善、智能安全监护、辅助器具适配”等方面形成《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以下简称《建议清单》,见附件5)。清单内所列项目分为基础类和可选类,基础类项目是为实现居家安全、在政府资助标准限额内建议申请人优先选择项目。杜绝以简单配置辅助器具或添置家居产品代替适老化改造的情况。

  第二十条 改造服务商应将《建议清单》各项目施工项目、相关产品等(参考产品见附件6)上传至改造系统,充分展示施工改造项目和产品单价、规格、功能用途、使用年限、生产厂家等信息。产品选择应符合安全实用、价格合理、智慧便利等原则,每类产品应不少于3种规格或价位;也可根据客厅、卧室、卫生间、厨房等不同场景推出专项产品服务套餐,以满足老年人及其家庭多元需求。改造服务商可充分利用产品使用说明书、使用教学视频、硬件改造效果图、实景展示等形式,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庭了解适老化改造,提升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科学性、实用性。

  第二十一条 进入资助名单的申请人,可通过改造系统了解改造服务商资质及产品服务,并与改造服务商签订《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委托协议》(参考模板见附件7)。

  第五章 改造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改造服务商根据申请人需求评估结果,参考《建议清单》提出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就拟改造项目、改造工程量、配置产品等协商达成一致,通过改造系统进行产品服务点选,改造系统根据申请人所属类别、资助标准自动核算改造费用,并形成《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见附件8)。申请人、改造服务商双方签字确认后,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方案初审,区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改造方案审批。

  第二十三条 在改造方案审批确认后,改造服务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联系,确认实施适老化改造。改造服务商必须根据区民政部门审定的方案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街道办事处协同老年人家庭成员负责做好施工过程跟踪指导,确保适老化改造进度和质量。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原则上应在60日内完成改造。

  受房屋影响,实际施工与改造方案在改造项目设施长度、面积上有增减变化的,改造服务商须将实际情况录入改造系统生成新方案,由街道办事处予以审核确认,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申请人自付金额有变化的,需在改造系统上签字确认。

  实施改造过程期间,申请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原因提出超出原需求评估结果的改造需求的,各区应组织原评估团队就新需求进行重新评估,由此形成的改造方案需经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重新审定。

  第二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组织原评估团队结合评估需求、改造方案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审核验收表》(见附件9),报区民政部门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责令改造项目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单需扫描上传至改造系统。

  第二十五条 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向改造服务商支付验收合格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相关资助经费,改造服务商应提供合法有效发票。

  超出资助标准的部分,验收合格后,申请人依照协议据实向改造服务商支付。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应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的30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回访,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满意度调查。改造服务商满意度在改造系统内以“5分制”展示。

  第二十七条 在改造过程中,改造服务商要按照“一户一档”的原则建立项目档案(见附件10)并提交改造系统。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改造档案进行汇总,档案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材料、改造需求评估表、改造前后对比相片、验收合格单、服务质量满意调查问卷等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改造服务商应在改造系统中明确改造项目及设备产品的维护维修期限,就维护维修和安全使用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原则上应不少于1年。后续维护维修费用由申请人自行负担。

  第二十九条 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加强对居家适老化改造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改造及后续维修保养等工作的质量,确保全过程各环节公正、透明,确保改造资助资金合理使用。

  市民政部门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居家适老化改造开展多种形式的飞行检查、抽查、评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改造服务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区可终止服务合同。

  (一)未遵守采购合同约定提供相应适老化改造服务的;

  (二)未按照审定改造方案施工,或施工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三)使用的产品与改造系统中上传产品目录不一致,存在以次充好、使用不合格产品等的;

  (四)年度改造服务满意度低于2分的;

  (五)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人、改造服务商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经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查实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追回已发放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从事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未按照规定审核资助,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区(大鹏新区)可结合辖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的条款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实施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继续按原有规定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件下载

  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表.wps

  物联网(IOT)相关技术标准.docx

  改造服务商遴选指引.docx

  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建议清单.docx

  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参考目录.docx

  深圳市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委托协议(参考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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