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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导语 本次说明包含了增加“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以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的规定,支持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详见正文。

  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说明

  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施行十余年以来,在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业务运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实际,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优化住房公积金缴存制度

  为响应职工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增加“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一致,自愿提高缴存比例的,可以选定高于单位为其缴存的比例,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的规定,支持职工差异化比例缴存。

  二、整合分散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为保持政策的完备性和统一性,将分散于我市已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政策纳入。如,将《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内容纳入,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之外的其他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根据上位政策优化相关表述

  根据上位政策法规要求,优化相关表述。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的相关规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上限等。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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