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实施
2014年12月22日起,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从4%下调为3.75%,5年以上从4.5%调整为4.25%。
2014年11月8日起,深圳市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使用建行、招行、中行自助终端机办理提取、预约等业务。
2014年10月9日
2014年10月14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应称,将结合深圳实际贯彻落实,尽快出台实施意见。
新政策内容主要有:
1、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可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
新政策新要求:
1.降低贷款中间费用;
2.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3.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
4.设区城市统筹使用资金,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探索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4年9月1日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3、取消住房消费提取后应在账户留存一个月缴存额的限制;
4、取消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前应已缴存12个月公积金的限制。
2014年7月1日
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1.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超过26091元。即深圳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5218.25元的5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2.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3.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在10%--40%之间自行确定。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对半承担。
(2).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的缴存比例在5%~20%之间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