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赴港就业签注应符合什么条件?
更新时间:2009-11-24 17:04:12
办赴港就业签注应符合什么条件?
读者焦先生来电咨询:我是深圳户口,最近可能有到香港工作的机会,我想问一下申请赴港就业的非公务签注应符合什么条件?
市出入境管理处工作人员:我市常住户口人员、持满半年以上劳务暂住证人员和定居国外中国公民,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非公务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签注: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及其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未婚子女;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内地专业人才计划》应聘赴香港就业的内地居民。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输入优秀人才计划》从国外应聘赴香港就业人员(不论其是持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居留权)在内地的中国籍配偶,21岁以下(不含21岁)未婚子女。
(三)香港、澳门大学院校在我市招收的本市常住户口学生。
(四)赴港澳解决赔偿问题或者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人员。
(五)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所、医院、律师事务所等非公务人员赴港澳参加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人员。
(六)驾驶往返香港与内地公务车人员。
(七)因其它非公务活动,如赴外国驻港澳地区领事机构面谈等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