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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解读:套牌、假证受重罚

更新时间:2010-07-16 10:36:13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机动车如使用假牌、假证、套牌,不仅要按照新《条例》规定“依法扣留机动车,处5万元罚款,记12分”进行处罚,当事人还可能被拘留。新《条例》实施后,深圳将成为全国打击套牌车最严厉的城市。

  解读一:无牌新车上路将被重罚

  条例规定:《条例》第28条规定,“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或者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扣留机动车,处1万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非汽车类机动车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扣留机动车,处3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驾驶人不按照临时通行牌证注明的时间和路线移动车辆的,按照前两款规定予以罚款。”

  交警解读:

  新车上牌前必须备齐注册登记资料,到车管部门先申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凭核发的《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包括到车管部门上牌拍照和制发行驶证等。新车注册或旧车过户前未取得《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不得在道路上试驾。

  非汽车类机动车包括:摩托车、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如平地机、挖掘机、铲车、推土机、装载机等,但不包括叉车)。这意味着,无号牌摩托车上路行驶将被罚款3000元。

  此外,有号牌但未悬挂、已发行驶证未携带、号牌或行驶证遗失补办期间、已发《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未粘贴或车管部门已注册登记未发行驶证的情形,交警将不作为“无号牌、无行驶证”进行处罚。

  温馨提示:新车上路,先申领临时车号牌

  交警部门提示,机动车未销售的或因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解读二:遮挡车牌罚6000元扣证6个月

  条例规定:《条例》第29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安装、悬挂机动车号牌,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的,应当扣留该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处6000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6分。已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在前、后挡风玻璃粘贴临时通行牌证,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暂不记分。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行为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起每次处1万元罚款。”

  交警解读:

  机动车的车牌必须安装在法定位置,即安装在车前后专用牌架处;不能安装赛车牌(含“赛”、“越野”、“场地”等字样牌照);号牌固封有破损,要到车管部门或检测站即时更换,非车管部门下发固封或无固封的将受处罚;号牌不能折弯变形,或者倒挂号牌;不能使用可拆卸号牌架、自动翻牌器等不符合规定的车牌托架;已取得《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时,要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后挡风玻璃左上角装贴临时车号牌。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要同时悬挂前后两块号牌(含临时车号牌)。机动车号牌因被盗、遗失没有悬挂的,或“两地牌”客车和货车拖头仅悬挂港澳号牌、未悬挂“粤Z”号牌,均按“不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

  机动车号牌被布块、纸张、有机玻璃、薄膜、CD、赛车牌等遮挡;被保险杠、梯子扶手、后备轮胎或车厢本身遮挡;表面被以油渍、砂土、灰尘、漆画、黏胶等物品覆盖导致无法识别车牌号的;对属于交通事故或者长期使用自然磨损等原因造成车牌老化、掉色、断裂、被硬物刮损的,都属于“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此外,凡属于监控设备及一般目测无法看到车牌,或车牌本身原因导致无法清晰、准确反映牌号的,可认定为“以其他方式妨碍交通监管”。

  温馨提示:车牌老化,要及时申请换新

  交警部门提醒市民,对机动车存在车牌老化、磨损或固封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自行在8月1日前到车管所申请更换新牌、固封。8月1日后,执法民警查获此类违法并经确认后,第一次发放《敬告通知书》,录入违法处理系统,要求机动车所有人15日内到车管部门更换,逾期未纠正被再次查获的,直接给予现场处罚。10月1日后,执法民警查获此类违法将不再“敬告”,直接予以处罚。

  解读三:用套牌、假证罚5万记12分

  条例规定:《条例》第3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处5万元罚款,记12分: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所有人能够证明系他人实施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对违法行为人处5万元罚款。”

  交警解读:

  “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是指未经国家批准,擅自生产、制作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行为,可认定为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该号牌悬挂于机动车上的,认定为使用伪造号牌。

  “使用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是指在真实、有效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上改变省市名称、号牌英文字母、号牌数字、号牌原有特征(如将号牌中3改为8,F改为E等)、换贴机动车照片的行为,产生错误判断的,可认定为变造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以上两种行为,不仅要接受《条例》的处罚,交警部门还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15日以下拘留。

  温馨提示:被套牌车辆,可申请换发号牌

  交警部门表示,对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补领机动车号牌的,车管部门将严格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3次(含)以上补领机动车号牌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由专人对申请补领号牌的机动车所有人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对于恶意补领号牌、行驶证的案件,依法严惩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按照公安部交管局、省厅交管局要求,对确属被套牌的机动车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定,可以给予换发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相关数据:

  从今年6月10日全国开展整治涉牌涉证专项行动以来,深圳市交警局进一步加大了整治力度,共查处涉牌涉证严重违法5343宗,占今年以来查处总量的22.79%,其中不按规定安装号牌347宗,未悬挂号牌1236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1514宗,伪造、变造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的27宗,使用伪造、变造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的106宗,使用其他车辆的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的28宗,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2085宗;拘留无证驾驶人员53人,拘留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证件和合格标志人员11人,占今年以来涉牌涉证拘留人数302人的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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