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居民申办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IC卡
更新时间:2006-11-10 14:02:58
深圳市居民申办个人赴港澳地区旅游IC卡须知
一、申请条件
1、我市常住户籍居民;
2、持有本市签发的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且通行证有效并至少有4页空白签注页;
3、使用IC卡的申请证件一律采用速递投寄方法。(单向投递15元)
注: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申办IC卡。
二、申请签注类型
可申请三个月一次或二次往来港澳个人旅游再次签注。
(一次签注20元,二次签注40元)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2、2000版《往来港澳通行证》;
3、提供两个可准确投递的常住地地址和联系电话(限本市范围内)。
四、申请地点
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
五、IC卡办理工作时限
即时领取。
六、IC卡有效期限
两年。
七、IC卡收费标准
每张25元。
八、IC卡用途
凭IC卡可在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的“出入境证件自助申请系统”自助办理赴港澳个人旅游签注,实现在一台机器上自助受理、自助收费、自助收证、自动找赎和自选快递等功能,免除人工受理申请的办证取号、交表、交费等环节,整个受理时间仅需30秒。
九、其它
凭IC卡在机柜上申请港澳签注的收费票据一律随同港澳通行证寄回收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