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转入深圳须知
更新时间:2010-09-25 17:25:39
深圳市跨省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转入深圳市须知
养老保险转入深圳法规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发办[2009]66号)以及上级有关文件。
暂时转移办法,具体内容请详见:《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暂行办法》
养老保险转入深圳条件
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允许人员:
(1) 返回深圳就业,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2) 经深圳区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深圳就业,且户籍随之迁入深圳,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3) 经深圳区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深圳就业,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非深圳户籍人员;
(4) 在深圳首次参保时,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非深圳户籍,按规定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且已缴费的深圳户籍人员。
养老保险转入深圳暂不办理人员:
在深圳首次参保时,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深圳参保人员应在异地(省外)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深圳社保机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深圳暂不转入,等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将深圳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帐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或户籍地。
养老保险转入深圳需提供材料
1、 身份证原件;
2、 社会保障卡原件;
3、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 异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参保缴费凭证》。
深圳市企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表.xls,此为深圳市的养老保险缴费凭证申请表,并不是真正的缴费凭证。
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办理部门
参保人所属的我市社保机构征收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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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局电话、地址,各区社保分局以及社保站联系方式,请详见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各区社保分局、社保站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