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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的申办程序

更新时间:2008-10-15 16:36:54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号)。

  提交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4、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5、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7、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

  注:首次注册跨省、地区、市的(含在省卫生厅注册的位于市内的机构),注册时需另提交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业经历证明,以及其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无《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情形和在当地未注册的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注册。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变更执业地点

  在深圳市内变更的,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机构的“备案报告”;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3、《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5、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审原件,收复印件)。

  从其它地、市及在省卫生厅注册的应聘至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3、《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市卫生局收回原证书、核发新证书);

  5、拟聘用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原件,收复印件)

  6、二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一张。

  从深圳市应聘至其他地市、县和在省卫生厅注册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提交下列材料:

  1、原执业机构的“备案报告”;

  2、《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两份;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4、《医师执业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2)变更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同一类别)执业范围:

  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申请变更执业范围,提交下列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申请表》一式两份;

  2、《医师资格证书》(审原件,收复印件);

  3、《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4、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审原件,收复印件);

  (3)跨类别变更执业范围(专业科目)、变更类别、变更级别均应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证书》再按首次执业注册程序申办

  填写要求

  1、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或《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表》;2、申请执业机构名称要填法定注册第一名称全称;个人工作经历前后时间要衔接;缺项处应填写“无”;

  工作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全套资料;

  2、经办人确认材料,符合要求的进行现场审查;

  3、符合法定条件,报卫生局审核,发放医师执业证书。

  工作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

  办公地址:深圳市卫生局办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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