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T)签注
更新时间:2010-10-18 20:15:31
申请赴港澳地区探亲(T)签注须知
一、申请对象
(一)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二)部队或工作单位驻地在深圳的军人。
二、申请条件
(一)探望在港澳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的配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一起同时申请探亲签注,申请人本人没有提交申请的,其配偶、子女不能单独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子女均需为深圳户籍居民。
(三)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四)与香港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已申请夫妻团聚类单程赴港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属于其他情形有特殊家庭困难的申请人也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探亲签注.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深圳市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申请人浅蓝色底光学光面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X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须在申请表照片处加盖骑缝章,并在申请表背面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主管单位意见和加盖主管单位公章,或另外提交审查批件(需注明可办理的签注种类,如“香港一年二次、澳门三个月一次”等)。
(二)首次申请、换发及补发通行证的,须提交经省厅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
(三)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军人须交验身份证明。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原《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遗失、损毁补发的,提交书面遗失、损毁声明。如申请人尚未取得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凭我市签发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办理回执(回执上须贴相片并加盖派出所公章)申请。
(四)提交在港澳亲属的身份证明:
1、探望定居在香港、澳门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
2、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就业、就学的亲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及港澳地区有关部门签发的工作、就学许可和逗留签注等证明。
(五)亲属关系证明书(1年内再次申请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其中探望配偶的须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父母、子女的提交出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探望其他亲属的须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六)申请人在未申请单程赴港澳的情况下申请探亲签注,须参照首次受理单程的办法,要拍摄港澳亲属的现场人像。
(七)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需亲自到户籍地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二)探亲(T)签注种类分为三个月一次签注,在香港或澳门逗留不超过14天。三个月多次签注,自首次进入香港或澳门起累计逗留不超过90天。一年多次签注(限香港),持证人每次在香港逗留不超过90天。
(三)持有效通行证申请签注的,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原件,申请办理赴港澳三个月签注的,通行证有效期须大于申请日期3个月加20天;申请办理赴港澳一年签注的,通行证有效期须大于申请日期1年加20天;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还须提交经省厅照片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照片回执。
(四)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常住在香港的,可审批赴香港探亲;对于子女不常住在香港的,不予批准探亲。
五、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六、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10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七、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每证100元
多次有效签注 100元
一次有效签注 20元
八、温馨提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全市各公安出入境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服务热线:96897、95000100。
邮政速递查询电话:020-11185(广州),0755-11185(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