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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0-10-27 14:18:31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事项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与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答: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服,他们享有平等的诉讼权,也就是都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法院裁定撤销终局裁决的,当事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存在以下六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终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有哪些具体权利?

  答: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主要享有的权利:⑴ 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的权利。⑵ 提供证据的权利。⑶ 变更或放弃仲裁请求。除此之外,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查阅庭审材料、请求调解、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请执行等权利。

  被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有哪些权利?

  答:被申请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的权利有:⑴ 提起反申请,请求仲裁机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⑵ 提出反证,以反驳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⑶ 承认仲裁请求,处分实体权利。除此之外,还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查阅庭审材料、请求调解、申请复议、起诉和申请执行等权利。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义务有:⑴ 依规定的方式、时间、程序等行使权利,不得滥用权利。⑵ 在仲裁过程中,必须遵守仲裁庭的纪律,服从仲裁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权利。⑶ 必须履行发生效力的裁决和调解协议。

  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应具备的条件?

  答:人事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申请人事争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归纳为实质要件与形成要件两个方面:

  就实质要件来讲,主要有:⑴ 申请人必须是与人事争议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也就是因原来的人事关系而发生争议的管理者或被管理者,在申请仲裁时,就成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申请人。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若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代为提出仲裁申请,并参与调解、仲裁活动。⑵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申诉请求和事实、理由。⑶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内的人事争议。⑷ 必须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管辖,即须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出。

  就申请仲裁的形式要件来讲,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即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是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的据以引起人事争议仲裁程序发生的重要文书。仲裁申请书应载明的事项包括:⑴ 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⑵ 被申请人的名称,即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邮编。如果被申请人是个人,则应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电话、邮编。⑶ 申请仲裁的具体请求和可依据的事实、理由。⑷ 受理仲裁的机构名称。⑸ 申请人签名,并注明申请提出的日期。

  国家公务员申诉的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公务员提出申诉的范围,共八项:⑴ 处分;⑵ 辞退或者取消录用;⑶ 降职;⑷ 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⑸ 免职;⑹ 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⑺ 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⑻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时效是如何计算的?

  答: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在申诉范围内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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