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安居工程正式启动
更新时间:2011-01-05 14:15:41
【办事易编辑】2010年12月31日起,我市“十百千万”人才安居工程正式启动受理。
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受理对象包含我市102家企业,涉及包括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在内的3万多名专业人才。在这102家单位中,给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有26家,给予货币补贴的有76家。
●首批人才安居对象的确定,遵循全面考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兼顾的原则,根据房源状况、各重点单位的需求,重点安排各行各业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企业人才。着重考虑科技含量高、纳税额度大、发展带动性强以及成长性好的企业或单位的人才。第一批102家企业中,属于深圳市重点发展的四大支柱产业及三大新兴产业的企业约63家,属于科学研究技术服务的科研院所及教育机构共23家,其他企业16家。涉及包括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在内的3万多名专业人才。
●保障方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结合首批人才安居对象的实际情况,主要采取公共租赁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在首批确定的102家企业中,给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的有26家,给予货币补贴的有76家。首批将提供约1100套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分布在宝安区的招商澜园,南山区的首地容御,福田区金地香密山,桃源村综合楼人才公寓,教师公寓等。首批将为3万多名人才实施货币补贴,每月补贴资金约1000万元。纳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相关企业和人才,可提出正式申报资料,根据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办事易频道温馨提示:未纳入首批人才安居工程的企业和人才,届时可按照即将出台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正常的申报。办事易将随时更新本系列专题文章。
人才安居工程的保障对象、标准及方式如下:
(一)杰出人才。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世界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内外公认重大奖项第一成果人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产权赠予个人;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深圳工作居住满5年,产权赠予个人。
(二)领军人才。已认定为深圳国家级的领军人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领军人才,凡在深圳没有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的,可按照150平方米的住房标准,凭引进(工作)合同,免租入住3年;购买市场商品房的,可按照150平方米购房总价的50%额度提供购房补贴(以全市市场商品房平均价格计算,补贴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40%和10%)。在深圳工作居住满10年,所购商品房产权可以转让。已认定为深圳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住房解决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高级人才。我市急需紧缺、副高级职称以上及相当层次的骨干人才,凡新引进且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正高级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副高级职称年龄在40周岁以下,凭引进(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租房补贴的标准是:正高级为2000元/月,副高级为15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其中博士在35周岁以下,硕士在30周岁以下,学士在25周岁以下,凡在深圳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凭所签订的工作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的标准是:博士为1000元/月,硕士为500元/月,学士为200元/月。连续享受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领取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有关配套措施。在深圳工作居住满3年的高、中初级人才,凭本市户籍并按照有关规定,具备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全面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提高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增强人才住房保障能力。
办事易频道温馨提示:关于人才的详细分类标准,请详见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市人才认定标准(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