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补贴你拿到了么?
更新时间:2011-08-04 10:59:08
【办事易编辑按】高温补贴,是大家普遍关注的一个话题。那么高温补贴是什么,高温补贴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都可以收到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连日来广东各地高温酷暑,高温下作业的务工人员是否领到了高温津贴,高温下中暑算不算工伤,引起关注。
A 、什么是高温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即为高温作业,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B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和时间?
按2007年9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规定: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
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对象: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温馨提示:
不能通过发放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措施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C、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D、高温补贴其他注意事项
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该注意什么?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要求?
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
高温天气下是否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特别的保护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温馨提示: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拨打12333热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