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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须知

更新时间:2017-11-03 14:34:50

  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须知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在深圳停留或居留的台湾居民。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

  1、有效期不足半年的; 2、签证页即将用完的; 3、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的; 4、需要补发或者换发的其它情形。

  (二)来往大陆签注(1年以内):

  因探亲、旅游、治病、商务等事由,临时来深圳停留1年(含)以内的,可申请三个月、一年一次或多次的来往大陆签注。

  (三)居留签注(1年以上):

  因下列事由在深圳居留的,可以申请1年以上的居留签注:

  1、在深圳投资、购买房产、与深圳居民结婚的;

  2、在深圳企事业单位任职的;

  3、在深圳高校、科研单位就业、学习或接受培训的。

  4、在深圳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的;

  5、寄养在深圳亲属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6、在深圳居住,又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

  7、本条第1项至第4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父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与该人居留签注有效时间相同的签注。

  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方式

  (一)申请换证、补证,申请来往大陆签注或首次在深圳申请居留签注的,须本人亲自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申请; 详细联系方式,请参见办事易频道文章:深圳各区出入境管理科联系方式

  (二)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代办申请。对于代办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进行面见,并对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

  1、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亲属代为申请证件、签注;

  2、不满18周岁或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证件、签注;

  3、身患疾病身体不便的,凭深圳市区级以上人民医院证明或申请人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情况属实的证明,书面委托他人代办申请签注,书面委托亲属代办申请证件、签注;

  4、再次在深圳申请居留签注的,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由接待单位出具《法人援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委托本单位员工代办居留签注或由亲属代为申请居留签注。

  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半身蓝底彩色照片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申请表;

  (二)提交已与省厅照片检测中心联网的《广东省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三)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提交最后一次入境签注及入境验讫章原件复印件;

  (五)提交近期深圳暂住地派出所出具的电脑打印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或已与公安机关联网的酒店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酒店出具的只能办理一次性通行证及三个月一次出境签注);

  (六)在深圳首次申请居留签注的,满十八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须提交由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七)因损毁补发证件的,须复印证件的损毁处并提交个人书面损毁声明;因遗失、被盗申请补发证件的,应提交派出所报案证明或者个人书面遗失、被盗声明;

  (八)申请居留签注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在深圳购房者:(1)房地产证或经公证的贷款合同;(2)购房人是其配偶,还须亲属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件;

  2、与深圳居民结婚者:亲属关系证明及配偶的深圳居民身份证;

  3、在深圳投资者:台资企业确认证书或经年审的工商营业执照;

  4、在深圳任职、就业者: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提交《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或《专家证》或工商局确认的管理层成员名单;其余人员提交《港澳台人员就业证》或《专家证》、任职单位的聘用合同、单位在职证明。

  5、在深圳就读学生:具备招收台湾学生资格的资质证明及学校出具的公函、入学通知书,或教育局、科研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6、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交流活动者:所在单位证明;

  7、寄养者:本人出生证明、父母身份证件、《委托寄养公证书》、《承担寄养公证书》、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深圳长期居住证;

  8、不符合在大陆定居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台湾居民:深圳关系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身份证明;

  9、本条第1至6项所述人员的配偶、父母、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交1至6项规定的相应证明外,还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10、本条第3至6所述人员须提交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上盖单位公章。

  (九)符合本须知第三点第(二)项代办情形的,还须按该项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十)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温馨提示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和在深父母身份证件。

  (二)本须知所指的“亲属”“监护人”需要亲属关系证明说明其身份。

  (三)本须知所指的亲属关系证明是:户口名簿或户籍謄本、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公证书等能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文件。

  (四)本须知所指的身份证件是: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大陆居民为中国居民身份证、深圳居住证;港澳居民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为外国护照;华侨为中国护照及国外定居证明。

  (五)申请签注的,须查验最后一次的边防检查入境章。

  (六)符合申请条件的,公安机关有权拒签及决定签发签注类型和有效期。

  (七)经核实已在其他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的,本处不予受理其申请。

  (八)严禁中介公司代办。

  (九)对签注页即将用完需要换发通行证,而原证件内签注仍有效的,无需另外签注,新通行证可与原通行证合并使用。

  (十)上述材料无特别说明的,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公安机关认为必要的可收原件。

  (十一)请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摆放上述所列提交的申请材料。

  (十二)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办证信息或查询办证结果,可以到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1、信息咨询服务热线:84465490;2、登录出入境便民网:http://www.sz3e.com

  五、办理时限:

  换发或补发证件:自受理之日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持证申请签注:自受理之日次日起5个工作日。

  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

  因遗失、被盗、损毁原因补发5年期台胞证的收费500元人民币;

  换发5年期台胞证的收费250元人民币;

  一次有效出境签注收费20元人民币;

  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一年以上至五年(含)居留签注收费1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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