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毕业生接收个人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3-05-31 15:29:12
2013年度个人申办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指南
政策依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2]3号)
本指南是个人申请办理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操作指引。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统一派遣计划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个人申办接收院校毕业生是指符合《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以个人名义委托我市认可的受理个人申办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个人申办代理机构》见附件5
一、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接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劳动教养及违法犯罪记录。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委托我市认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接收。
1、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
2、本市院校毕业生;
3、本市生源毕业生。
重要提示:
1、符合接收条件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根据国家规定毕业后两年内 )未落实工作单位、未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其户口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生源地,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可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取得“深圳市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以下简称:就业报到证)等相关材料到我市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报到手续。详见《2013年深圳市毕业生报到须知》(页码)。
2、关于“农转非”问题
原则上农业户籍毕业生不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
根据国家、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农业户籍毕业生应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在深圳办理毕业生接收的农业户籍毕业生,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非农业”,待取得毕业生接收函后,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
如确认户籍地有政策规定不予办理毕业生“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应填写“农业”,由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
3、关于“准予迁入证明”问题
深圳市公安部门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办理户口问题相关规定,入学时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直接办理《户口迁移证》,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不需发《准予迁入证明》。
经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的毕业生,直接在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深圳市公安部门不再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4、关于随迁子女问题
根据我市发改部门文件要求及市公安部门入户规定,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子女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在申请人才引进入户业务时一并申请随迁(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
1、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
2、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
注: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力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子女随迁,其子女随迁须待其本人入户后,即可向我市公安部门申请。
1.随迁子女非本人亲生子(女),属继子(女)的;或属本人亲生子(女)但抚养权不归属本人的。
2.随迁子女与招调干部(工人)本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属异地随迁的。
3.申请人存在超生情况并自依法处理之日起满五年的。
三、申报材料
(一)《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个人申办)》(收原件)
此表在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由毕业生本人签名确认及代理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收原件)
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由毕业生毕业院校出具,不得擅自涂改。毕业生推荐表须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公章,成绩单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者所在院系公章。
注:如毕业生改派到深圳市外就业的,可在办理改派手续时一并申请退回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其它情况毕业生推荐表和成绩单不予退回。
(三)毕业证和学位证
申报时已毕业的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所有毕业生须在办理报到手续时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
(四)身份证及户口簿(户籍证明)
所有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户口本或户籍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须提供毕业生本人原户口簿或我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
(五)招生录取名册和军事院校毕业生地方生证明
1.军事院校毕业生和深圳生源中专毕业生须提供入学时的招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原名册须盖有省级以上招生或教育部门公章,复印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其他毕业生不需提供。
招生录取名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或者档案馆保管。
2.军事院校毕业生还须提供毕业院校出具的地方生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六)婚姻及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1.已婚人员须提供结婚证,离异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
2.本人或配偶已孕或已生育的须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详见附件:深圳市人才引进计划生育审核须知 页码)
注:户籍已在深圳的毕业生无需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七)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1.所有随迁子女均须提供户口簿(含首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2.随迁年龄在16—20周岁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须提供在校学生证明书(收原件)。
3.异地随迁子女的,须提供随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一)个人测评及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毕业生、在职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注册个人账户,注册成功后通过个人用户登录系统选择 “毕业生接收”,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将判断所填报人员是否符合毕业生接收政策并列出符合的政策条款。符合毕业生接收政策的,即可与市人力资源局认可的人力资源代理机构签订个人申办委托办理协议,委托其办理毕业生接收手续。
(二)网上申报
可由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建议选择此方式),如个人无法完成在人才引进业务系统个人测评环节,也可由代理机构填报个人信息后提交。
个人填报信息后经代理机构提交:毕业生校核个人测评信息后,选择委托的代理机构后保存。信息填报后,需与受托的代理机构联系,经代理机构审核后,由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代理机构填报信息并提交:代理机构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进入“网上办事”--“网上申办”--“深圳市人才引进测评与申报系统”。进入申报界面点击,点击“代理个人信息”——点击“代理个人申报毕业生信息”——点击“新增人员”,输入姓名、身份证,点击“下一步”,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个人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保存”--点击“按当前填报信息测评”。系统将判断所填报人员是否符合当年度政策并列出符合的政策条款,点击选择符合的政策条款后保存并提交给市、区人力资源部门。
信息提交后,代理机构需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按提示打印材料清单和相关表格。所有材料须用A4纸整理清晰,须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装订。
信息填报注意事项:
1、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的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停止使用。系统申报时必须填写18位的身份证号码。
2、户籍地以户口本记载为准。农业户籍的毕业生,如在户籍地无法办理“农转非”,需在深圳办理“农转非”手续的,系统填报信息时户籍类型选择“农业”,其它人员选择“非农业“。
3、如 “毕业院校”及“专业”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自行进行编辑录入,毕业院校名称须与毕业证加盖的毕业学校公章一致。
4、申报信息须由呈报单位成功提交后方为有效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修改后需重新提交。
5、呈报单位及毕业生本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毕业生接收的,责任由毕业生本人或呈报单位承担。
(三)提交书面材料
代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由代理机构经办人凭本人社保卡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书面材料。代理机构立户注册在各区的,须把申报材料报送各区人力资源部门后再由各区统一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所有须提供的书面申报材料(含在受理、审批过程中须补正的材料)须在代理机构系统提交信息成功通过后90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逾期系统不予受理。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齐全且形式符合规定的,受理书面申报材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如发现书面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代理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代理机构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再次报送,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申请接收我市院校、我市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申请接收市外院校(非深圳生源)毕业生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毕业生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需要核查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六)申报信息修改
在申报过程中,如需修改申报信息,代理机构单位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并按以下方式办理:
1、已通过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提交信息未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代理机构需登录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需作信息修改的人员,点击“撤回信息”撤回申报信息,修改后,重新提交。
2、已报送书面申报材料的,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提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审批完毕的,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代理机构可在系统重新申报已撤消人员信息。
3、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可修改或(终止)撤消毕业生申报信息。信息修改范围仅限于毕业生接收函、入户人员信息卡上的信息,但是身份证号与姓名不能同时更改。
修改信息:进入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点击“业务进度查询”——选择“毕业生业务进度”——选择人员——点击“变更申请”,输入变更内容,保存并提交。打印《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材料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
(终止)撤消信息: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进度反馈”——“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点击“(终止)撤消信息”——填写原因。打印《撤消申请表》,按要求签字盖章,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业务受理窗口,审批通过后,该申报业务作废。
(七)进度查询
代理机构查询:信息提交后,登录人才引进业务申报系统,在综合管理栏目内,点击“进度反馈”——选择“毕业生业务”——选择人员,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含“农转非”)。申报信息修改的可点击“信息变更进度”查询办理进度。
毕业生本人查询:登录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www.szhrss.gov.cn)——“便民服务”——“人才引进办理状态查询”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八)办理结果
对于已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的人员(农业户籍人员系统显示已办“农转非”后),系统显示状态为待打印“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代理机构人事经办人持本人社保卡及身份证根据立户权属分别到市或区人力资源部门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并转交毕业生本人。
有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直接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无人事档案保管权的代理机构与有人事代理权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档案托管协议后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业务窗口领取《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
(九)后续事项
1、毕业生凭《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到毕业院校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到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农业户籍的毕业生在户籍地办理“农转非”,如申报信息时已申请在深办“农转非”,需以农业户籍性质迁出)(不涉及迁户的深圳户籍毕业生不需办理迁移证)。
2、个人申办毕业生接收业务委托的代理机构立户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的,毕业生持毕业证、学位证(农业户籍毕业生须备齐两证复印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深圳户籍提供户口本),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领取《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通高等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介绍信》、《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农转非”指标卡》(在深办理“农转非”毕业生)。
个人申办毕业生接收业务委托的代理机构立户在各区人力资源部门的,毕业生持毕业证、学位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深圳户籍提供户口本)到代理机构立户所在区人力资源部门毕业生报到地点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并到区发改部门领取“入户人员信息卡”及“农转非”指标卡(农业户籍人员)
《2013年毕业生报到须知详见附件,本指南页码
3、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拟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毕业生须在《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接收函》规定的报到时限内办理报到手续。并在《深圳市入户人员信息卡》备注入户时间内办理入户手续。
复户手续说明:深圳生源毕业生,户籍已迁出深圳的,需先到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后,再办理毕业生报到手续。
公安部门规定申请复户的毕业生须持以下材料到拟复户地的公安部门办理复户手续。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学校出具的无分配证明(肄业、退学或被学校开除学生不收取)(复印件,核验原件);
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接收,“报到地址”备注为“广东广州市或广东深圳市或广东”或《户口迁移证》“迁往地址”为“深圳市或广州市”的给予办理。
(3)毕业证(复印件,核验原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肄业、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核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收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十)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毕业生本人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业务3年,并永久取消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办理资格;
毕业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人才引进系统黒名单及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并永久取消其所有的人才引进业务申请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