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须知
更新时间:2012-07-02 11:08:24
一、法规依据
1、《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粤府[2011]127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的通知》(深府[2012] 64号)。
二、适用范围
在我市申请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深圳户籍非从业居民;
2、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3、未同时在我市用人单位或个人缴费窗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未同时在异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及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5、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迁入深圳的人员,其原户籍地未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本人在深圳的四大国有银行任一家开立的电子借记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验原件,如选择不缴费人员可不提供);
4、以下人员,应提供原户籍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待遇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效证明(证明样本如附件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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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迁入前属农业户籍(户口本或者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底册有注明为农业户籍的才能承认),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60周岁(含60周岁)、女的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2006年12月31日前的则不用提供);
(2)迁入前属非农业户籍,且入户时年龄:男的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女的超过45周岁(含45周岁)的人员(入户时间在1990年12月31日前的则不用提供)。
5、重度残疾人,应提供深圳市残联部门出具的《重度残疾人证明书》复印件(验原件);
6、填写《深圳市申请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表》。
四、参保缴费申报时间
1.首次参保缴纳时间:原则上应在每年1月份申报缴纳,如在其它月份申报缴纳的,也应从1月份开始按年缴费。
2.缴费档次调整申报时间:每年缴费档次调整应在上年12月申请,逾期不申请调整的,则默认为按上年相同缴费档次缴费。
五、缴费
(一)缴费档次
1.缴费档次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相应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为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110元、120元。即选择100元档次的,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贴30元,记入个人账户130元,以此类推。
2.重度残疾人,在上述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即选择100元档次的,个人应缴费100元,政府补助100元,个人实际缴费0元,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记入130元;选择200元档次的,个人应缴费200元,政府补助100元,个人实际缴费100元,政府补贴40元,记入个人账户240元;以此类推。
(二)按年缴费
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后,一次性缴纳一年养老保险费。
(三)一次性缴费
1.2012年7月时已年满60周岁的居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按2012年已选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纳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费享受政府补贴。
2.2012年7月时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居民,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一次性缴费部分享受政府财政补贴且在缴费当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应参保未参保或中断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视为中断缴费),应首先按补缴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足中断的年限,但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3.2012年7月时不满45周岁的居民,达到65周岁时逐年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缴费部分不享受政府财政补贴。
(四)扣费时间
社保机构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对已申请参保人员统一征收年缴费额,每月扣费一次,参保居民应在提供扣费帐户上存入足够金额,确保扣费成功。如扣费不成功,社保机构将于次月再次扣费,每年最多扣费12次。
在一个年度内缴费成功的,该年参保有效;在一个年度内第12次缴费仍未成功的,该年参保申请无效,以后年度参保人只能申请补缴该年度缴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和补助。
六、受理部门
参保居民户口所属的我市社保机构征收个人缴费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