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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试行)

更新时间:2012-10-12 16:54:10

  关于印发《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深卫人发 【2012】54号文件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和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人口计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

  为保障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工作,特下发本工作规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计划生育证明管理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2005〕125号)和《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以下人员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中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本地宝加注:调干、积分入户);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办理审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人员;

  (八)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二、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⒈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广东省户籍)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办理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⒋节育证明。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己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女方不在深圳的,可提供女方现居住地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

  (二)特殊材料(根据各种情况另需要提供材料)

  ⒈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办理子女出生入户人员有政策外生育情况的,需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⒉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二孩及以上子女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和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该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并根据情况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一孩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

  (3)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并根据核实部门要求带小孩目测;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5)其他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省计划生育法规。

  无再生育证或无审批表的,提供女方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是否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⒊办理技术技能迁户计划生育证明人员提供《拟引进人员计划生育情况调查表》。

  ⒋办理投资纳税迁户,子女出生入户(母亲非深户)和随迁入户(女方非深户)计划生育证明人员,提供户籍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⒌办理子女出生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提供出生入户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⒍办理孕检接生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拟生育一胎的,提供已进行一胎生育登记的服务证。拟再生育一胎的,提供已进行再生育一胎登记的服务证及再生育一个子女审批表。

  三、办理部门

  (一)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人员

  1.属下列情况在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

  (1)怀孕一孩或生育一孩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2.属下列情况的,在拟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1)怀孕二孩及以上;

  (2)生育二孩及以上(含双胞胎、多胞胎)的。

  (二)拟生育一孩人员的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证明,生育一孩人员办理少儿医保计生证明,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三)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户籍人员(一方为深户则视为户籍人员)在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流动人员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证明办理部门,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对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规定并与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受理时核原件,收复印件。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者省系统中未有信息登记的,受理部门应告知需提供材料,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

  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资料核实不视为受理。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

  (一)技术技能迁户、投资纳税迁户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办理部门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核实过程如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视为材料不齐,待材料补充后再予受理。

  对符合政策生育的迁户人员,在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违法生育(超生)、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管理系统问题名单,自列入问题名单之日起1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计划生育证明。

  (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证明办理部门对其他计划生育证明应在受理材料后即时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在管理系统中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对拒不配合证明办理部门调查处理、拒不按证明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列入管理系统问题名单库,自列入问题名单库之日起1年内不予出具任何用途计划生育证明。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自办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六、证明撤销

  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或所持《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办理部门发现后应撤销计划生育证明,并通知本人及相关部门。

  七、时效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我委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通知》(深人口计生规〔2009〕1号)和《关于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补充通知》(深卫人发〔2011〕237号)自本规范实施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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