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全文解读)
更新时间:2014-04-03 10:00:48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解读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九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深圳的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工作正式启动,将对市民生活带来深远影响。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猛,2003年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仅20万辆,2013年已突破260万辆,城市交通拥堵压力日渐增大。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停车需求与停车位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我市目前在交警部门备案的停车位约为100万个,为缓解停车难问题,我市自2007年起先后设置了近2万个免费道路停车位,但由于是免费且不限时停放,造成部分停车位被长时间占用,不符合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以方便市民临时停车的初衷。为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运用经济手段调控机动车的使用,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在路边设置临时停车位,实行用者付费,减少市民对机动车的使用,并授权市政府另行制定道路临时停车管理及收费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资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同时也为了落实2012年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城市交通白皮书》提出的“规划建设4.5万个路内停车位,研究制定收费管理政策和实施方案,加强和规范路内停车管理”的要求,2012年5月,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深圳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送审稿)》,并报送市法制办审查。市法制办征求了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纪委及市政府直属部门等40多家单位意见,并通过网络广泛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对《管理办法》不断进行修改完善。2013年12月28日,市交通运输委还专门就道路停车收费政策举行了听证会,就市民关心的收费标准、收费模式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说明。经过一年多的论证完善,《管理办法》最终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计六章37条,分为总则、道路停车设施规划和设置、道路停车收费、道路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服务规范、法律责任等章节。《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道路临时停车的主管部门是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停车及道路停车设施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并依法查处《管理办法》规定的道路停车违法行为。市政府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停车管理工作。(第三条)
二是明确了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包括规划设置道路停车设施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负责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秩序管理、收取停车位使用费等,并根据交通、交警部门的委托,实施道路停车日常管理,以及与道路停车违法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第四条)
三是明确了停车泊位施划和调整的程序,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全市及片区道路交通状况,结合周边停车需求及道路实际情况,制定道路停车设施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第七条)。规划方案在道路停车设施规划设置点所在社区公示十日,并同步通过问卷调查、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第九条)同时也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第十条)
四是明确占用道路资源停车付费制度,使用道路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以收费标准确定的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费用;不足一个缴费时间单位的,按照一个缴费时间单位计算。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上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五是加强了对道路停车秩序和停车行为的规范,在允许停放时段以外停放的、未按照规定启动缴费程序的、未按照停车位标线、停车类型停放等情形,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第三十条)
三、《管理办法》重点条款的解读
(一)关于道路临时停放的车辆种类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道路临时停放的机动车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车及微型、轻型货车。根据机动车的分类,这些车辆主要包括:车长小于6米、载客不超过19人的客车及车长小于6米、载重小于4.5吨的货车,上述车辆基本覆盖市民出行的小型汽车、部分校巴以及为生产、生活提供配送服务的小型货车。
(二)关于停车泊位的调整
停车设施涉及到泊位标线施划、车位检测器安装等设施工程建设问题,随时根据动态调整难度较大。《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我委将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状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条件、交通流量、停车需求变化和社会公众意见,适时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车位。
(三)关于政府收取停车费的用途
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是《深圳市近期交通拥堵综合治理总体工作方案》的重要措施,目的是利用经济杠杆调节交通需求、规范停车秩序、合理利用路边停车资源、调控小汽车使用,进而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将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治理交通拥堵、交通科技创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况会每年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道路停车收费的模式
与国内其他城市采取咪表收费或人工收费不同,为方便市民缴费,我市进行了技术创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收费模式,采用射频技术、移动通讯等新技术缴费模式。“射频+手机”的模式是我委经过两年多的充分调研,借鉴了国内外成功经验,通过对各种路边临时停车收费模式比选科学制定的。一是实现车主的远距离自助支付;同时可退可续,操作便捷;二是利用车位检测器进行车位状态自动检测,监管高效,节约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前端仅设置了必要的标志标线和车位检测器,投资成本较低,且对道路通行条件和景观影响小。下一步我委将通过试点不断地完善操作模式,使之更科学。
(五)关于停车管理的人性化措施
对未按规定在道路临时停车的,《管理办法》还是设定了人性化措施,例如:
为便于市民缴费操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驾驶人使用移动通讯技术缴费的,应当自机动车驶入道路停车位后五分钟内,启动缴费程序和确定拟停放时间。同时规定,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向驾驶人发送停车相关信息,便于驾驶人及时了解停车时间、缴费等信息;驾驶人超过缴费确定的停放时间的,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次日二十四时前按缴费标准的两倍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第十八条)。
(六)关于非工作日停车和夜间停车的收费标准
路边临时停车收费主要考虑的是利用价格杠杆来调控交通需求,非工作日路边停车收费标准符合短时间低于、长时间高于公共类、临时类路外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原则。主要考虑到非工作日交通运行情况较为良好,采取较低的收费不会对动态交通产生影响。考虑夜间路边停车不会对动态交通产生影响,为缓解住宅区夜间停车不足,减轻市民负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夜间等非交通繁忙时段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间。路边临时停车位的使用时间、免费停车时段等具体事项也会向社会公布。
(七)关于停车收费的具体信息
为便于广大驾驶人了解道路临时停车的有关信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设置有道路停车设施的路段设置标牌,向社会公示道路停车位的准停车辆种类、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操作规程及其他规定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八)关于停车管理服务规范
为避免以往道路停车管理中出现的锁车等管理不规范的问题,严格规范道路停车管理单位自身行为,为市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一是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在道路停车位路段设置标牌,公示收费时段、收费模式、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及操作规程等(第二十四条)。二是道路停车管理人员不得采用锁车、设障等方式强迫驾驶人缴费,不得将道路停车位出租给他人作为专用停车位(第二十六条);三是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为驾驶人提供智能化收费服务,及时处理缴费故障、提供超时停车预提醒以及其他便民服务等(第二十七条)。
(九)关于停车收费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受理社会公众对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投诉人。市民可以通过我委的服务短号、官方网站,或到辖区管理部服务窗口进行咨询、投诉及办理相关业务。
(十)关于道路内临时停车的财物保管问题
《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道路停车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一)关于违规停车的处理
公共道路的主要功能是通行。因此,对公共道路的使用,应当通行为主,停车为辅,为避免无序停车,必须把路边临时停车纳入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范围,通过执法手段来加强管理。为确保道路临时停车的实施效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在未按规定启动缴费程序、超时停放且未补缴费用、未按停车位标线及类型停车、未按顺行方向停车等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关于违反机动车临时停放的规定予以处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车辆,并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十二)关于原咪表缴费卡余额的处理
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并考虑到相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落实原有余额存续的操作问题,《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原咪表缴费卡余额可继续用于道路停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