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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更新时间:2013-08-02 15:57:04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以确立和完成一个项目而签订契约进行合作生产经营的企业;是一种可以有股权,也可以无股权的合约式的经济组织。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95年8月7日国务院批准95年9月4日外经贸部6号令《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14条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

  1.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原件1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2.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3份,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3.由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各方公章的合作企业合同和章程(正本各4份);

  4.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5.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原件1份);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书(复印件1份);

  7.《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8.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9.涉及环境项目,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批文(原件、复印件各1份)。

  前列文件,除第4项中所列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第2、第3和第5项所列文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10.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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