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申请材料

  (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申请材料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企业申请书1份;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份;

  (3)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4份;

  (4)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资信证明文件(原件1份);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或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可不提供审计报告)1份;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1份;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1份;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第1联);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此项资料)1份;

  (12)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注:以上申报材料,如非特别说明,须报送原件,提交时按序号顺序摆放。

  2、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①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②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③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

  ④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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