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深户人员一孩生育登记办理(条件/流程/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14-07-11 10:44:31
更新时间:2014-07-11 10:44:31
申请家庭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属非深圳市户籍;
2.拟生育第一个子女;
3.怀孕后生育前。
夫妻双方身份证
原价+复印件
夫妻双方结婚证
原价+复印件已怀孕相关证明
已怀孕的相关证明材料(含母子保健手册),由医院出具。其他
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申请人本人办理的无需提供。
1
申请
流动育龄夫妻持所需材料原件、复印件(A4纸)一套向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申请表》。
2
核查
1.双方均属外省,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接到流动育龄夫妻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的相关材料及《申请表》后,即时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核查;
2.对需向户籍地核查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核实其婚育情况,同时备注说明要求户籍地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情况,其中属省内的要求户籍地对未录入信息系统的须及时录入。
3
业务办结
根据核查的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1.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通过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核查无误的,即时办理登记;
2.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同时持有经现居住地计生工作机构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即时办理登记;
3.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在十个工作日内反馈且婚育情况属实的,予以登记;
4.对经向户籍地核实,户籍地超过10个工作日未反馈的,视为“难以核实其婚育情况”,由夫妻双方共同签订《市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承诺书》后予以登记;
5.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符合生育政策的、经与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
社区工作站
当场办结或15日
一孩生育登记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1.生育登记:由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出具“广东省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证明”(点击查阅:登记证明样本),同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供流动人口孕产妇接受医疗机构孕检和分娩前查验,无须再按《流动人口在我市孕检、分娩验证备案规定》验证备案。
2.对市外户籍育龄夫妻办理的一孩生育登记,仅作为其在我市生育和服务管理的凭证,有效期为自出具证明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