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居民和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更新时间:2014-07-09 13:52:55
更新时间:2014-07-09 13:52:55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男女一方是深圳户籍居民,一方是台湾户籍居民。
深圳户籍一方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台湾户籍一方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男女双方当事人
1、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3、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彩色、黑白均可)。
1
初审
当事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
2
受理
当事人填写声明书
3
审查
登记员填写审查表
4
登记
交纳工本费9元、发证
户口所在地的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即时办理
离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