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计划生育证明办理手续
更新时间:2014-06-16 11:16:41
更新时间:2014-06-16 11:16:41
需进行孕期检查和办理生育保险的已怀孕人员。
怀孕证明
办理人员提供怀孕证明(含母子保健手册)
特殊材料
根据情况提供:
1.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2.深圳户籍人员拟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再生育登记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3.流动人员拟生育第一胎的,提供在本市人口计生部门进行过一胎生育登记资料;
4.流动人员拟再生育的,提供其户籍地核发的再生育证明,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②全家户口本;
1
提交申请
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2
审核申请材料
1.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受理材料。
2.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对材料有疑问的,办理部门应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以受理。
3
发放计划生育证明
1.对符合规定、材料齐全的申请人,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并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2.对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1.女方为深户:在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2.女方为非深户:在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
温馨提醒:生育第一胎人员办理子女少儿医保的,在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办理部门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不收费